安徽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港口主管部门

2020年03月27日16:41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合肥3月27日电(韩震震)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港口条例》,《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安徽省人大了解到,此次《条例》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港口行政管理体制、推动长三角港口一体化发展、强化港口规划编制管理、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港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完善港口安全管理规定、优化港口发展的营商环境等。

其中,《条例》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港口管理机构不再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水行政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根据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强化与长三角地区的港口立法协同,《条例》提出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长三角区域港航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形成规划统筹、战略协同、优势互补、市场合作的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群。

《条例》增加了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要求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港口经营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水污染等。

同时,《条例》还对港口的传染病防治和疫情防控作出针对性规定,强化港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的应急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

聚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进一步优化港口发展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创业创造活力,《条例》删去原条例关于缴纳港口规费的规定,全面取消港口规费的征收;删去原条例关于港口建设项目试运行经营的规定,简化港口竣工验收程序;鼓励、引导企业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港口岸线利用率;根据工程建设期限决定临时使用岸线期限,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责编:苏恒、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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