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起合肥市区禁止活禽交易

2021年06月29日07:26  来源:合肥晚报
 

其他允许活禽交易的市场,每月休市一日

6月28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对外发布。记者从合肥市政府获悉,《合肥市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将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亮点】

8月起,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

近年来,杭州、南京等城市均通过政府立法禁止在主城区进行活禽交易,实行活禽定点屠宰、冰鲜上市,对预防禽流感等疫情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障了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目前,合肥市区正在运营的123个零售农贸市场根据本地防疫规定,从去年1月24日开始暂停了活禽交易。

此次《办法》提出,从8月1日开始,合肥市市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实行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不得设立活禽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活禽交易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

允许活禽交易的市场,每月休市一日

在市区之外,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

各县(市)范围内实行活禽交易的,应当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规范,该规范由县(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公布。县(市)政府应当组织市场开办者按照规范对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允许活禽交易的市场,实行活禽交易定期休市制度,每月休市一日。休市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并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休市日期。

交易实行流通追溯及凭证入场制度

今后,合肥市的家禽交易将实行流通追溯制度,实行凭证入场制度。其中,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具流通追溯单据、检疫证明;冰鲜上市的禽产品还应当附具检疫标志和具备追溯功能的脚环或者其他产品标识,产品标识上应当标明禽产品的品名、产地、屠宰厂(场)名称、屠宰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商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冰鲜禽产品冷链供应体系建设,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等环节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处罚】

禁止交易区内从事交易活动,最高罚三万

今后,在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内设立活禽交易市场或者从事活禽交易的,将面临处罚。其中,设立活禽交易市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以及其他固定场所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饲养、销售、宰杀或者加工活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另外,私自屠宰活禽后出售的,视为从事活禽交易,分别由市场监管部门、城管部门按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休市日交易的,对市场开办者罚款一千到一万

在休市日进行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活禽经营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休市日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在临时性休市期间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市场开办者、活禽经营者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临时性休市期间流动无照经营活禽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活禽交易市场开办者未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以及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方佳伟)

(责编:关飞、李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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