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將每年調整一次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5月8日,記者從安徽省民政廳獲悉,為進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安徽省民政廳牽頭代擬了《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准的低保家庭,可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
每年調整一次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通過審核確認程序,可以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每年6月底前,各市應確定本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從當年7月開始實施。
審核確認工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0個工作日。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狀況、收入狀況或者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變化情況,作出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決定。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准的低保家庭,可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並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將被處以罰款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決定停止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獲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並處以非法獲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在騙取低保金未退回期間,不再受理其低保申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於問責。(記者 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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