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措施加強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

2021年05月13日15:05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規范藥品上市后變更行為,日前,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繼印發了《關於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事宜的通告》《安徽省藥品上市后變更備案管理工作程序(試行)》,此舉旨在貫徹落實國家藥品監管局發布的《關於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 第8號)精神。

《安徽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事宜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明確,藥品上市后變更存在“法律、法規、規章或技術指導原則中未明確變更管理類別,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証基礎上無法確定變更管理類別的﹔降低技術指導原則中明確的變更管理類別﹔降低持有人變更清單中的變更管理類別”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可向安徽省藥監局(以下簡稱省局)申請溝通交流。

根據《通告》,持有人申請溝通交流,應通過郵寄或電子郵件形式向省局提交《安徽省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類別溝通交流申請表》,同時提交溝通交流申請資料。省局收到相關材料后,5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溝通交流要求的,通知申請人並商定溝通交流的方式、時間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對確定實施溝通交流的,在完成審核后10日內實施,必要時組織省局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人員參加溝通交流。

《通告》指出,溝通交流結束后,省局將在5日內將溝通交流意見書面反饋持有人。溝通意見一致的按規定執行,意見不一致的,持有人不得降低變更管理類別。同一藥品的同一變更事項原則上不再進行重復溝通交流。

《安徽省藥品上市后變更備案管理工作程序(試行)》(以下簡稱《程序》)包括總則、變更備案程序、藥品生產場地變更備案管理、變更備案的監督管理、附則五個部分,共十七條。

《程序》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含原料藥登記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是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實現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建立藥品上市后變更控制體系,根據有關技術要求,結合產品特點,經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証后確定變更管理類別。

根據《程序》,持有人應按照《國家藥監局關於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145號)要求,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藥品業務應用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進行備案,提交備案資料。省局通過業務系統對持有人備案資料進行簽收,對不屬於備案類變更,不予簽收並說明理由。對於簽收的備案類變更,省局自簽收之日起5日內對備案信息進行核對並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公示並說明理由。持有人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官方網站查詢相關備案信息的公示內容。對需要進行資料審查的備案類變更,簽收當日轉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省中心應當在20日內對備案資料完成審查,備案資料不完整可要求持有人補充有關資料。必要時,依據審查及風險原則決定是否進行現場檢查及抽樣檢驗。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及持有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時限。審查結束后,省中心及時將審查意見報省局審核,省局自收到省中心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對於審核不通過的,按程序取消備案。

《程序》對藥品生產場地變更備案管理作出明確,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第14條規定,持有人變更生產場地,同時涉及《藥品生產許可証》生產地址等信息變更以及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的,相關變更可同步實施。不涉及《藥品生產許可証》生產地址等信息變更的,按照本程序有關要求辦理。生物制品變更中涉及需要向國家局藥審中心提出補充申請事項的,不適用本程序。完成《藥品生產許可証》變更后,省局在藥品注冊備案變更系統中對持有人藥品注冊批准証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的生產場地或生產企業的變更信息進行更新。變更藥品生產場地的同時,藥品生產工藝、處方、質量標准等其他注冊管理事項發生重大或中等變更的,在備案系統信息更新時應注明“該藥品同時發生(藥品生產工藝、處方、質量標准等)變更,獲得批准或備案完成后方可生產上市”,持有人還應就其他注冊管理變更事項提出補充申請或備案。

對變更備案的監督管理,《程序》提出,持有人承擔因變更管理不當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持有人應當對備案信息已公示、尚處於備案資料審查階段的變更進行風險評估。對於已實施但被審核取消的備案,持有人應當立即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省局相關處室及持有人所在地分局應對有關問題及時進行研判,並視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產過程中的變更進行備案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依法處理。(石躍新)

(責編:范曉琳、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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