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尺打手心”的教育懲戒錯在哪裡

吳元中

2021年01月14日10:40  來源:北京青年報
 

  1月12日,一段題為《武漢北湖小學多名學生排隊到講台前被老師竹板打手》的視頻引發網友關注。視頻顯示,一名中年女教師拿著一條竹板,讓學生伸出手進行抽打。這個打幾下后再打下一個,沒人前來時就喊“下一個”。輪到一名男生時,現場的拍攝者示意老師“這個打重一點”。

  這樣的事情實在讓人不可思議。前不久教育部出台並實施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簡稱《規則》),怎麼還有教師置《規則》於不顧,想對學生怎麼懲戒就怎麼懲戒呢?作為教育懲戒的根本大法,《規則》既是對教師與教育部門的授權,支持教師依照相關措施對違規違紀的學生施以懲戒,同時又是限制,不允許採取規定之外的措施,以此把任意懲戒的行為關進制度的籠子裡。

  《規則》只是規定,根據違規違紀學生情節輕重和所在年級,可給予點名批評、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書面檢討、做公益服務、教室內站立、由學校德育工作人員訓導、停課停學乃至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開除學籍等懲戒措施或處分。如此細致清楚的懲戒范圍,為什麼還有教師採用規則之外的懲戒方式呢?

  對學生身體的擊打、抽打等行為屬於毆打,是一種違法行為,也是不被《規則》容許的行為。既然《規則》規定,對不同違規違紀行為可以相應採取批評、罰站等措施予以教育、懲戒,這就意味著教師不能由著個人的情緒和性子,在規定之外採取措施,任意懲戒學生。不僅《規則》第十二條明確禁止的行為不被允許,沒有列出的行為也不被允許。

  “法無授權不可為”,懲戒涉及學生的感受、尊嚴、權益以及家長能否理解與支持的問題,所以教師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實施,不能越雷池半步。“法不禁止即自由”,教育懲戒權實質上也是一種公權力,它與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有著本質區別,而與行政權等其他公權力一樣,也是需要受到一定限制,不能自行其是。

  不僅在公權力的行使過程中,還包括在其他工作關系中,都需要依靠制度的約束,避免個人任性的行為。這是因為雖然行使職權的是個人,但個人行使的職權關系卻涉及集體利益,如果不能有效管制和約束,就可能導致個人做出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對他人權益造成侵害。因此,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權力濫用與不負責任行為,就會有相應的懲罰。教師違反規定對學生不當懲戒,理應受到相應處罰。《規則》第十五條在支持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按規定對違規違紀學生予以懲戒的同時,也規定對違規懲戒行為予以批評、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1月13日,江漢區教育局通報稱,因臨近期末考試學生上課瘋鬧,班主任夏某對近10名學生進行了懲戒,已責成北湖小學對涉事老師停課反省處理,並向學生和家長致歉。通過此次事件,所有教師和教育部門都應以此為戒,認真學習《規則》的內容,對自身存在的不當行為及時糾偏,必須嚴格按照《規則》對學生懲戒,不得違反。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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