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布“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2020年09月22日07:20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
 
原標題:查辦案件102件!安徽公布 “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

  9月21日,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 “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典型案例。據了解,行動開展以來,全系統已出動執法人員14.7萬余人次,檢查各類水產品市場主體23.3萬家次,撤除違規店招、店牌1978個,查辦案件102件,查獲無合法來源水產品319.8千克,有力打擊了市場銷售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漁獲物違法行為,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菜名竹簽上方印有“長江野生魚”被查

  2020年7月16日,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檢查時,發現鏡湖區天下布衣徽菜館多個菜名竹簽上方印有“長江野生魚”等字樣。經查,該店在禁止銷售江魚江鮮且沒有江魚江鮮等非法捕撈漁獲物進行銷售的情況下,明知廣告宣傳不得使用“長江魚”等字樣,仍使用“長江野生魚”等字樣進行廣告宣傳,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

  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野生甲魚廣告被罰

  2020年8月26日,安慶市宿鬆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宿鬆縣石鑫酒樓的經營者石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野生甲魚廣告,執法人員立即對石鑫酒樓進行檢查。經查,石鑫酒樓經營者石某為招攬生意吸引顧客,分別於今年7月19日、8月11日、8月14日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售賣野生甲魚的廣告,並配有“石鑫酒樓”門面院落照片及在網上搜索到的甲魚圖片,至案發前並未收購、銷售野生甲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宿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

  水產批發店宣傳“野生”被立案調查

  2020年8月19日,安慶市懷寧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執法人員對魯某水產批發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招牌中標有“野生甲魚、黃鱔、青蝦、龍蝦、螃蟹、牛蛙等各類水產品”字樣。經查,該水產店實際隻從事龍蝦、黃鱔收購及零售。店內銷售的龍蝦、黃鱔均從農村養殖戶處購進,並非野生,宣傳“野生”是為了促銷招攬生意,且該店採購時並未索証索票,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懷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大口鯰魚稱為“長江華魚” 涉嫌不正當競爭

  2020年8月18日,黃山市市場監管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根據群眾舉報,發現屯溪區前園南路某酒店涉嫌以“長江華魚”為噱頭進行虛假宣傳,並加工經營的違法行為。經查,該酒店為了吸引顧客,增加菜品名氣,提高菜品的銷量,將採購的一種淡水養殖的大口鯰魚稱為“長江華魚”作為菜品銷售,並在酒店門口、大堂內通過定制的廣告牌、菜品標簽等方式進行宣傳,涉嫌不正當競爭。該酒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黃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利用長江魚進行虛假宣傳被立案調查

  2020年9月1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行動檢查時,發現花山區蓬萊路某飯館內菜品標簽標有“江雜”、“江白條”和“長江魚”字樣。經查,該飯館為提高銷量,宣傳其經營的部分水產菜品來自長江水域,至案發前並未收購、銷售長江江魚。該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2020年9月9日,合肥市廬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長江禁捕打非斷鏈專項檢查行動時,發現臨泉路某超市涉嫌利用長江魚進行虛假宣傳。經查,該超市在水產區利用電子屏廣告宣傳所售鯽魚為“長江鯽魚”,同時樹立廣告牌介紹“中華鱘”及“長期食用鱘肉,對久治不愈的腰痛、胃病和脫發等均具有顯著療效”等涉嫌虛假宣傳內容。該超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違法出售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娃娃魚”被罰

  2020年4月1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會同該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對淮北瑞賢居餐飲店進行突擊檢查。現場發現3條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大鯢(“娃娃魚”活體)。經查,涉案大鯢系濉溪縣某水產店經營者況某放置在該店,用於對外銷售。淮北瑞賢居餐飲店免費提供場所和水箱供況某使用,從況某處購買水產品時可以減免費用。況某涉嫌未經批准出售國家二級保護水生野生動物,該線索已於4月29日移送淮北市農業農村局。涉案大鯢已由淮北市農業農村局依法處置。淮北瑞賢居餐飲店免費提供場所和水箱供況某使用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淮北市相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行政處罰。(記者 徐琪琪)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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