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民營企業家因合同詐騙獲刑 檢察機關跟進7年抗訴成功

2020年01月09日06:54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人民網合肥1月9日電(韓震震)2010年9月,安徽某造船公司董事長閆家軍,因虛報注冊資本罪、合同詐騙罪,被和縣法院一審判刑14年,其中因合同詐騙罪獲刑是12年。對於合同詐騙,閆家軍並不認可,連續上訴、申訴,后經過安徽省、市、縣三級檢察院7年的接續抗訴,2019年12月,法院判決閆家軍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0年1月8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新聞發布會上,就該案進行了通報。

借錢后遭遇融資難,民營企業家因合同詐騙被判12年

閆家軍,安徽某造船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7年上半年,其在濉溪縣的孫疃新城步行街項目,遇到了資金緊張問題。此時,做起重機設備生意的蒿某某,正在向閆家軍推銷產品,於是閆家軍就向蒿某某提出了借款。

在借款前,閆家軍出示了其濉溪項目的土地使用証、工程規劃許可証、項目立項報告書等相關証明材料,並表示在同等條件下,造船公司將優先採用蒿某某銷售的起重設備。

為了能出售設備,在確認閆家軍具備還款能力后,蒿某某同意借款。

2008年1月11日,蒿某某先借給閆家軍、郜某某100萬元現金,郜某某出具借條,閆家軍作為擔保人簽字。后閆家軍將借款投入步行街項目建設和購買二手奧迪車。

2008年3月28日,閆家軍、郜某某又向蒿某某借款100萬元,用於步行街項目建設,並以二人名義重新出具一張200萬元的借條,並在借條上約定了以后訂購起重機設備的付款方式。

借款后,閆家軍遇到融資困難,不能歸還借款。2008年7月4日,閆家軍委托他人與蒿某某簽訂5份起重機購銷協議。12月下旬,將購買二手奧迪車抵押給蒿某某。

2009年1月20日,閆家軍又委托他人代表其本人,向蒿某某出具《還款計劃書》。6月21日,閆家軍給蒿某某發短信確認借款,答應盡快還款。

2009年8月25日,蒿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閆家軍詐騙。2010年6月11日,蒿某某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申請財產保全。

2010年9月26日,和縣法院一審以閆家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

三級檢察機關持續監督,跟進7年抗訴成功

閆家軍不服提出上訴,原巢湖市中級法院發回重新審判。2011年3月,和縣法院作出上述同樣判決。閆家軍不服又提出上訴,原巢湖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閆家軍不服,向馬鞍山市檢察院申訴(原巢湖市區劃調整,和縣劃歸馬鞍山市管轄)。馬鞍山檢察院復查后,建議馬鞍山中級法院再審,但建議未被採納再審。2016年10月,閆家軍向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申訴。

“辦理涉民營企業的刑事申訴案件,檢察機關要堅守客觀公正立場,綜合考慮政策調整、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市場主體意志以外的因素,准確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堅決防止客觀歸罪。”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第九檢察部主任、全省檢察機關涉民營經濟保護協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彭庭國說。

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辦案檢察官多次與原案偵查人員、承辦檢察官、法官溝通案情,詳細列明調查提綱,2次赴宿州監獄會見申訴人,並多次赴河南安陽、淮北市濉溪縣,調取了閆家軍、蒿某某等人的言詞証據材料,並查明了孫疃新城步行街項目的真實性。

在調查過程中,檢察官發現,在閆家軍家人的請求下,2012年上半年,蒿某某曾撤回民事訴訟,並分多次借給閆家軍家人170萬元,幫助濉溪縣孫疃新城步行街項目建成銷售。

証據表明,對於借款,閆家軍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2018年1月6日,安徽省檢察院檢委會研究決定,以原判決認定閆家軍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証據不足,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為由,向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7月25日,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馬鞍山市中級法院再審。

2019年3月4日,馬鞍山中級法院再審后,以原判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為由,裁定撤銷原一審刑事判決及原終審裁定,將該案發回和縣法院重審。

10月10日,和縣法院作出與原一審判決結果完全一樣的判決。10月17日,和縣檢察院提起抗訴,12月13日,馬鞍山市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

2019年12月23日,馬鞍山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閆家軍合同詐騙罪名不能成立。

(責編:關飛、李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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