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留用地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肥出台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

2020年08月12日07:29  来源:合肥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合肥市村级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今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留用地可以用于工业、商业(含民宿)、文旅等经营性用途,但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实施办法》明确了留用地指标来源,即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依法有偿收回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执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按照核定的规模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留用地,使用权维持不变。

按规定,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每个行政村(居)不低于3亩标准安排指标。土地整村整居被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总量不超过15亩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非整村整居征收的原则上可按照不低于3%的标准安排留用地指标,单次安排不得超过10亩,累计安排不得超过15亩。留用地指标严禁私自转让和买卖。

在明确土地用途外,《实施办法》提出,鼓励村集体以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以入股方式参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发展,以获得稳定收益。在土地使用年限上,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入股联营的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土地交易形式上,出租或通过以地入股作价出资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此外,针对留用地使用,《实施方案》明确,利用留用地自主兴办经济实体,或通过出租、以地入股作价出资等方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签订使用合同。据了解,留用地指标安排自2020年9月1日起实行。(记者 王蔚蔚)

(责编:吴西露、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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