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典型“霸王条款”曝光 合肥约谈18家旅游企业

2020年01月10日06:55  来源:合肥晚报
 
原标题:旅游合同典型“霸王条款”曝光

 1月9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与合肥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合肥市18家旅游企业进行约谈,并曝光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8条不公平格式条款,即消费者熟悉的“霸王条款”。

旅行社不可单方面变更旅游行程

在公布的不公平条款中,“将旅行社责任险费用包含在旅游报价当中”首当其冲。据合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解释,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其保险费应当由旅行社承担,而不应由消费者承担,在旅游团报价中包含保险费,涉嫌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在旅游合同中,经常会见到这样一条规定,即“旅行社对与旅游行程中涉及到景点、行程顺序享有单方变更权”。看到这里,市场监管的专业人士就要告诉你,这也是名副其实的“霸王条款”。对于住宿、用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使用“准×星级”、“豪华”等不确定的用语模糊事实规避责任,误导旅游者,涉嫌免除自身责任并侵犯旅游者的知情权。

飞机故障、航班取消不是法定意思的不可抗力

我们在旅游合同中,还会常常见到旅行社将不可抗力情形任意扩大,且免除自身违约责任以及对相应费用的承担责任。

对此,市场监管的专家表示,将交通工具发生技术问题、汽车塞车、领馆签证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作为不可抗力范畴,既扩大了《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范围,也扩大了旅行社的免责事由范围,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加重旅游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切费用概不退还”是霸王条款

旅行社往往在合同中会注明,“游客中途退团,所交的一切费用概不退还”。专家表示,通过强调一切费用概不退还来限制旅游者退团的选择,排除了旅游者依法解除合同以及要求返还退款的权利,属于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因旅行社过错或过失给旅游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旅游者仅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旅行社不承担任何保险金额之外的费用赔偿,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据悉,此次曝光的8条霸王条款是由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合同监管人员以及合肥市消保委律师团8家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收集来的180家旅游服务企业540余份线上、线下、境内、境外使用的旅游合同进行审查,最终做出点评形成。

(责编:关飞、李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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