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雙方當事人聯名給亳州中院法官寫“感謝信”
“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公司達成和解,雙方公司對和解結果均表示非常滿意……”5月24日,一起執行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聯名給安徽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寫來感謝信,向執行法官不遠千裡奔波於長沙、亳州終於促成雙方和解表達謝意。

雙方和解。亳州中院供圖
位於湖南長沙的湖南某制藥公司、湖南某醫藥公司與位於安徽亳州的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在醫藥領域一直有著良好的合作,然而,在涉及一項技術轉讓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產生分歧,經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雙方對簿公堂。
案件經過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安徽高院判決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繼續履行技術轉讓合同,支付湖南某醫藥公司技術轉讓費117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判決書生效后,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沒有履行該判決確定的義務,湖南某制藥公司、湖南某醫藥公司依法向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向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發送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並凍結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該公司提起執行異議,稱不服二審判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請求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止本案的執行程序。
“我們積極做好解釋工作,告訴他們二審判決已經生效,申訴並不能影響案件的執行,他們表示願意積極配合法院執行。”亳州中院執行局法官丁濤介紹,在執行過程中,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提出與湖南某制藥公司、湖南某醫藥公司和解的意願。
考慮到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因受疫情影響經營暫時遇到困難,如果不計后果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將會使該企業生產經營雪上加霜。本著善意文明執行的精神,執行人員多次跟雙方當事人溝通協調和解的可能性和條件,經多輪溝通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意向后, 5月10日,執行人員組織雙方當事人在湖南長沙現場溝通,擬定執行和解協議基本框架和內容。
5月24日,雙方當事人在安徽合肥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某生物醫藥科技公司撤回再審申請,雙方簽訂的涉案項目技術轉讓合同解除,湖南某制藥公司、湖南某醫藥公司撤回強制執行申請。
“本案能以和解的方式結束,是我們雙方都沒有預料到的。如果沒有執行法官不厭其煩地調解,我們雙方肯定會鬧得很不愉快,也會影響其他項目的合作。”代表湖南某制藥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鄭經理表示,通過本案的妥善處置,他切身體會到了亳州以及安徽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所做的努力,“讓我們雙方都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義”。(孫健 蔣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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