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多地法院向高空拋物“亮劍”
律師:治理高空拋物行為,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2022年8月23日,黃山市首起高空拋物案宣判,一男子因酒后發泄,從14樓將煙灰缸、折疊椅等物品扔下。因犯高空拋物罪,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據了解,自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入刑”以來,安徽省多地判處過高空拋物罪案件,多人因高空拋物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在民事判決中,一些物業公司也被判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法律專家認為,在預防制止高空墜物方面,物業公司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高空拋物入刑以來安徽省多人獲刑
2021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高空拋物罪”單獨立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高空拋物入刑體現出刑法的果斷亮劍,打擊人們深惡痛絕的不法行為來保障大家頭頂的安全。高空拋物行為即使沒有傷人,也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后,安徽省多地法院向高空拋物行為亮劍。
2021年3月5日,安徽省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宣判,由合肥包河區法院作出判決。合肥某小區居民吳女士在其家中打掃衛生清理冰箱時,為圖方便,先后三次將三塊長為20厘米,厚3厘米的冰塊從其居住的23樓窗口扔下。其樓下為人行道,險些砸到樓下行人。法院以高空拋物罪判處吳女士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1年5月27日,蕪湖市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宣判,被告人宋某某被判處拘役。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樓下垃圾桶位於小區人行道之側,垃圾桶旁邊停放著機動車且隨時都有行人,但其為圖省事,仍然從其居住的5樓家中,將一個空的醬油玻璃瓶向樓下人行道邊垃圾桶拋擲,隨后瓶子摔碎在人行道上。
2021年5月31日上午,合肥廬陽區法院宣判了該院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一女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家住廬陽區壽春路某小區的女子,因自己照顧女兒玩耍與功課,回家后又看到丈夫曾在家中飲用白酒,感到氣憤難抑,隨即將一斤裝汾酒酒瓶和半斤裝江小白酒瓶先后從自家6樓的廚房窗戶拋出窗外,將樓下的車輛后擋風玻璃擊碎、車頂后方砸壞。
今年4月份,淮南首例高空拋物罪案宣判,一女子因與家人爭吵,負氣將2雙鞋子、1桶菜籽油、1個電鑽、1件外套等物品,先后從15樓家中的衛生間窗戶拋向樓下,女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罰款2000元。
除此之外,安徽省多地均出現了高空拋物罪案例的判決。
《民法典》規定物業公司有不可推卸責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王海波律師稱,高空拋物入刑,已經被廣泛熟知。高空拋物威脅居民頭頂安全,多起高空拋物罪案件的宣判,對高空拋物行為人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作用,讓行為人在打算高空拋物之時,意識到這是法律的一條底線,從而及時收手。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之外,如果造成了他人的損失,高空拋物行為人還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另外,王海波認為,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更是對高空拋物上了一道緊箍咒。《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証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而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如果沒有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業服務企業也要為高空拋物造成的損害“買單”。
為高空墜物“買單”案例不少
記者梳理發現,因為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不到位,為高空墜物引發的傷害承擔損失的案例,在安徽省和省外均有過判決。
2020年,合肥瑤海區法院判決的一起案件中,某小區一塊高空墜下的肥皂,砸中了樓下一母親懷中的嬰兒,導致嬰兒顱腦損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瑤海區法院一審判決事發樓棟29戶每戶賠償1416元,物業承擔30%。
今年1月份,本報報道的一起案件中,碭山縣一名7旬老人在回家路上被樓上脫落的大理石瓷磚砸中,因為傷重不幸離開人世。其家人將小區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認為樓上墜落的大理石是罪魁禍首,物業公司應承擔責任。法院認為,老人是被小區外牆裝飾蓋板脫落的大理石瓷磚砸傷后死亡,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對小區的公共部位以及樓房有維修保養、預防危險發生的義務,因此物業公司應對老人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以物業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宜,遂判決物業公司賠償34萬余元。
2021年,廈門也發生了一起因孩子高空拋物砸傷人的案件。10歲男娃高空拋物,砸傷鄰居致其住院35天。法院審理認為,可以認定被孩子拋下的窗戶把手在案發前是放置於公共走廊的窗台上的,屬於物業公司管理、維護的范圍。物業公司未及時檢查、排查小區公共區域窗戶破損的情況,未及時清理,也未舉証証明盡到宣傳和提醒義務,應認定存在疏漏。因此,法院酌定物業公司承擔損害后果20%的補充責任。
應推動成立業委會共同守護“頭頂安全”
安徽省城建環資工作研究會物業管理專委會委員、安徽省物業協會業主事務工作委員會主任凌德慶認為,高空拋物屢禁不止,說到底是因為居住在現代化商品房組團式小區的少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房戶、臨時裝修工等)缺乏現代安全意識,對法規敬畏不夠,物企宣傳、勸阻、制止不力等因素造成。少數業主不清楚物體從高樓扔下去砸中人會有多嚴重的常識,為了圖方便省事,向樓下扔煙頭、餐巾紙或廚余垃圾等輕體,在沒有被及時勸阻情況下,習慣成自然,發展到扔磚塊、木頭等重體,釀成大禍。毫無疑問這與很多人過去長期住在低層住房養成的不良習慣有關。因此必須要讓拋物者明白隨意高空拋物的后果且養成不拋物的習慣,家長也需經常提醒不懂事的孩童。
凌德慶稱,“高空拋物入刑”有一段時間了,一些人還是抱有僥幸心理。如果說監控設備是杜絕高空拋物的硬件基礎的話,那公民對法律法規的敬畏就是杜絕高空拋物的“法治前提”。除了加大法治教育,物業企業需加強業主安全第一的服務意識,這對杜絕或減少高空拋物有一定影響。雖然高空拋物是拋物人的責任,但物業企業是小區的管家,對小區整體環境熟悉,對每個樓棟了解,與業主溝通方便,很多法律法規需要其去宣傳,很多規章制度需要其去落實。對於高空墜物風險(如陽台花盆擺放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不牢固等)行為的管控和管理,物業企業是可以有所作為的。
另外,凌德慶認為,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等硬件目前來看是行之有效的,但鑒於大多小區沒有業主組織,籌集安裝高空拋物監控設施的資金是個大問題,省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沒有業委會的小區,公共收益由物企代管做賬,待成立業主大會選出業委會后移交。這就希望住建部門和街道社區對業委會的成立要有更多作為,推動業委會的成立比例,沒有業主組織的大多小區,根本不具備業主主動使用公共收益安裝監控設施的前提條件。“目前在物企賬上的公共收益,物企是不是願意拿出來,到底有多少錢,夠不夠用,是一個不確定的未知數。沒有業主組織監督,全靠物企良心發現自我提供有難度。如沒有公共收益或者有公共收益但使用不上的小區,也可以考慮嘗試走動用維修資金這條渠道。”(張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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