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投資集團原董事長杜長棣數罪並罰 被判十五年
8月25日下午,安徽省投資集團原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正廳級)杜長棣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在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一十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杜長棣在擔任安徽國風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原地級巢湖市副市長,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09.48萬元。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長棣利用擔任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安排他人將其私人消費的發票在省投資集團和皖投鐵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皖鐵投資公司,省投資集團下屬公司)報銷,共計57.26萬元﹔以開展公司業務為名,多次安排省投資集團和皖鐵投資公司工作人員為其購買購物卡共計36萬元,上述合計93.26萬元。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杜長棣違反有關規定,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4301.6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杜長棣利用擔任國風集團副董事長、總經理,原地級巢湖市副市長,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以及安控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2309.4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擔任省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以報銷個人消費發票或購物卡的方式,侵吞單位款物,合計93.2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違反安徽省國資委及省投資集團內部的管理規定,違規決定由單位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或違規出借公款,造成國有損失合計4301.68萬元,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杜長棣犯有數罪,應予並罰。杜長棣具有索賄情節,系坦白,又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系自首,真誠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自願認罪認罰。綜上情節,淮北中院作出上述判決。(韓震震 閆兆 任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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