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曝光6起不當執法司法行為典型案例

2021年06月09日10:17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6月8日,蚌埠市召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不當執法司法行為大曝光行動”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6起政法系統不當執法司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曹沛專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案

曹沛專,男,漢族,1966年出生,大學文化,安徽五河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93年10月入黨,曾任五河縣法院小圩法庭庭長、縣法院執行局局長等職務,2015年10月任縣法院執行局局長、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科級)。

曹沛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借執行公務之機接受案件當事人食宿安排及旅游服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案件執行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請托人賄賂﹔濫用職權處置保全財產,致使債權人財產損失﹔將111萬元執行款打入其個人銀行賬戶。

曹沛專身為中共黨員、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經五河縣委批准,給予曹沛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以曹沛專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案例二:王俊峰受賄犯罪案

王俊峰,男,漢族,1962年出生,安徽渦陽人,大學文化,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98年10月入黨,曾任蚌埠市原西市區檢察院起訴科科長、龍子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禹會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代理檢察長等職務,2010年3月任禹會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王俊峰在擔任禹會區檢察院檢察長期間,違規干預辦案。2013年5、6月份,禹會區檢察院在辦理陳某某等人涉嫌聚眾斗毆罪一案中,王俊峰收受請托人賄賂,在公訴部門意見認為該案雙方當事人均為“持械”聚眾斗毆的情況下,改變公訴部門意見,要求在起訴書中對影響量刑的陳某某等人的“持械”情節不予認定。

王俊峰違反廉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受賄罪。經市委批准,給予王俊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以王俊峰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

案例三:夏付曉徇私枉法犯罪案

夏付曉,男,漢族,1964年出生,大專文化,1987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2月入黨,曾任五河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教導員、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教導員等職務,2016年4月任五河縣公安局信訪室工作人員。

2009年至2010年,夏付曉利用其職務便利,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峰、王某宇的父親請托,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峰、王某宇長期未受到刑事追究。

夏付曉身為中共黨員、公安民警,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經五河縣委批准,給予夏付曉開除黨籍處分,取消退休待遇。司法機關以夏付曉犯徇私枉法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四:邵杰偉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犯罪案

邵杰偉,男,漢族,1963年出生,上海市人,黨校大學學歷,1980年11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入黨,曾任市第二毛紡廠團委書記、團市委宣傳部部長、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主任等職務,2005年1月任懷遠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2009年10月任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局長,2018年2月任市公安局副調研員。

邵杰偉在擔任懷遠縣公安局、高新公安分局主要負責人期間,接受他人請托,違規違法處理案件或干預案件辦理。2007年,邵杰偉在辦理懷遠“4.15”聚眾斗毆案過程中,收受請托人現金,違規違法處理案件,導致“4.15”聚眾斗毆案犯罪嫌疑人長期未被追究刑事責任。2014年,邵杰偉接受請托,為不符合安全防范標准的蚌埠某公司辦理劇毒化學品准購証,事后多次收取請托人現金。同年,在辦理“4.23”非法儲存爆炸物品案時,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涉案人員劉某水、劉某本多年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邵杰偉身為黨員領導干部,違反組織紀律、廉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其行為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經市委批准,給予邵杰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司法機關以邵杰偉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萬元。

案例五:金某違紀違法案

金某,男,漢族,1974年出生,安徽五河人,1992年12月參加工作,1999年7月入黨,曾任某縣鄉鎮司法所所長。

2015年3月,金某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接受社區矯正對象張某父親的宴請,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對張某的日常監管疏於管理,導致張某脫離監管,后張某在社區矯正期間重新犯罪。金某為規避責任,編造張某接受社區矯正檔案。

金某違反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未正確履行社區矯正工作職責,致使轄區矯正人員脫管且再次犯罪﹔為規避責任弄虛作假,編造社區矯正檔案。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金某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案例六:韓某、吳某嚴重違紀違法案

韓某,男,漢族,1987年出生,安徽固鎮人,大專學歷,2009年12月參加工作,2012年6月入黨,曾任固鎮縣公安局仲興派出所科員,2018年1月任濠城派出所科員,2018年9月任濠城派出所一級警員,2018年10月任濠城派出所四級警長。

吳某,男,漢族,1995年出生,安徽固鎮人,大專學歷,2015年1月入黨,2017年6月參加工作,2018年10月任縣公安局巡邏防控大隊試用期警員,2019年10月任濠城派出所二級警員。

2020年3月18日,韓某、吳某在固鎮縣濠城鎮執法過程中,利用職權非法剝奪他人自由,違規使用械具、捆綁等惡劣手段,造成舉報人輕傷二級,涉嫌非法拘禁罪。固鎮縣紀委研究決定給予韓某、吳某開除黨籍處分。二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正在辦理中。(孔杰 和鵬飛)

(責編:劉穎、宮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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