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整治非法社會組織,必須從源頭抓起

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來信與訪談)

本報記者 李昌禹  史一棋

2021年05月17日10:2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制圖:汪哲平

  非法社會組織為了迷惑公眾,從名稱、組織架構等各個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如果不注意觀察,難以識別,公眾很可能被騙。

  民政部等22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全面加強對各類合法主體的管理,力求通過管住合法,達到制止非法的目的。

  前不久,北京市民政局依法對非法社會組織“中國國學院大學”及下設“中國國學院大學國醫藥生命科學院”“中國國學院大學國醫藥生命科學院量子醫學研究院”等70家分支機構予以取締。

  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社會組織發揮著重要作用,社會組織發展日趨規范。但與此同時,像“中國國學院大學”這樣的非法社會組織活動仍時有發生,一些非法社會組織在利益驅動下,不斷變換手法,以假亂真、招搖撞騙。

  包裝“高大上”,活動“蹭熱點”,非法社會組織用各種方式騙取信任

  “中國國學院大學”對外宣稱是有關部委批准成立的傳統文化高端教育學府,以“弘揚國學、傳承文化”為主要內容,並被納入“聯合國全球和諧聯盟、世界和諧基金會”,向世界各國輸送“和諧大使、文化干部”,是“目前國內外唯一具有授國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國際連鎖型文化教育實體學院”。

  為了加深公眾印象、增加可信度,“中國國學院大學”甚至偽造了國家部委公文、登記証書,還私刻印章,發布帶有“中國國學院大學”字樣的所謂“紅頭文件”。但實際上,該組織的唯一目的就是斂財,通過設立機構、舉辦揭牌儀式、頒獎活動等各種方式收取費用。直至案發,“中國國學院大學”已經在北京、天津、廣東、山東、湖南等地建立了多達70家的分支機構。

  北京市民政局執法人員上門取締時,“中國國學院大學”下設的兩個分支機構辦公地點早已人去樓空,但門前依然懸挂著“中國國學院大學國醫藥生命科學院”“中國國學院大學國醫藥生命科學院量子醫學研究院”牌子。進入門廳,牆上張貼著大幅宣傳海報,介紹“量子科學”在醫學上的應用,並宣稱“能快速、安全、溫和根治疾病、逆轉衰老”。

  “很多非法社會組織往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等名頭,令人難辨真假。”上海鬆江區讀者趙琴就曾見過非法社會組織的宣傳,他們有的選擇在黨政機關辦公地附近或附屬場所租用辦公場地,有的拉攏一些退休黨政干部或社會名人為其“站台”,還有的運用各種手段宣傳“貼金”,“甚至有些非法社會組織在名稱上與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僅一字之差,網頁宣傳上抄襲合法社會組織的官網內容,更增加了迷惑性”。

  除了讓人眼花繚亂的宣傳手法,非法社會組織的各種活動都會“蹭熱點”,而且組織形式種類繁多。“他們善於打‘擦邊球’,以此吸引眼球。”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黨委書記許澤瑋遇到過打著“協會”旗號的詐騙組織,“這些非法社會組織或以‘協會’‘促進會’‘聯合會’‘基金會’等傳統社會組織形式活動,或以‘委員會’‘發展局’‘中心’等類似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組織形式活動,防不勝防”。

  “有的非法社會組織千方百計挂靠到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名下,變身為分支機構﹔有的與合法社會組織共同開展活動﹔有的想方設法成為事業單位的下設機構,魚目混珠。”許澤瑋提醒道,“公眾應該多留幾個心眼,尤其當被索取一定金額的費用時,不要盲目輕信”。

  對照合法登記名單識別非法社會組織,提高防范意識,防止被騙

  非法社會組織為了迷惑公眾,從名稱、組織架構等各個方面都模仿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如果不注意觀察、識別,公眾很可能被騙。

  今年3月,民政部等22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淨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近年來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新特點和新動向,從切斷非法社會組織的營養來源入手,對非法社會組織開展活動所需要的場所、空間、宣傳渠道、人員支持等各個環節進行封堵,對非法社會組織活動可能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全面加強對各類合法主體的管理,力求通過管住合法,達到制止非法的目的。

  “為了更好地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社會組織的防范意識,《通知》專門強調了識別非法社會組織的方法,同時還發布了《關於防范非法社會組織以公益慈善名義行騙斂財的提示》。”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公眾在參加社會組織活動前,應先登錄“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台”或者“中國社會組織動態”政務微信,通過社會組織名稱核實其是否為合法登記的組織。凡是在合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名單中找不到的,就可能涉嫌非法社會組織。

  “非法社會組織屢禁不絕,主要因為違法收益遠高於違法成本。”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教授張卿認為,在查處方面,非法社會組織通常具有靈活性、隱蔽性、機動性等特點,在執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非法社會組織被發現或查處的概率較低﹔在處罰方面,我國現行法律中針對非法社會組織主要是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以及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採取的罰款、拘留等行政懲戒,產生的震懾力比較有限。

  “非法社會組織既然以斂財為主,對於其從事違法活動動輒上百萬元的利益來說,僅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難以打消從事違法行為的念頭。”張卿補充道,“當然,針對非法社會組織的處理還有刑事制裁手段,但是對非法組織本身的刑事制裁效果有限。”

  探索建立健全對非法社會組織責任人的信用約束和懲戒機制,提高違法成本

  為了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通知》提出“進一步提高非法社會組織的違法成本”。針對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其相關責任人卻逃脫制裁等問題,要求有關部門“探索建立健全對非法社會組織責任人的信用約束和懲戒機制”。

  “對照《通知》,我們建立了非法社會組織責任人‘黑名單’,開展信用管理,對被列入‘黑名單’者發起成立社會組織以及擔任社會組織責任人進行資格限制,實施不同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聯合懲治。”江西南昌市西湖區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科科長黃兆鬆介紹。

  非法社會組織不像合法登記的組織有固定的場所、電話和聯絡人,活動地點不確定,僅僅依靠現有執法力量很難發現。黃兆鬆建議,公眾一旦發現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線索,要及時舉報、舉証。“有關部門深入開展監督檢查,強化對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線索排查力度的同時,應暢通社會舉報渠道,設立舉報電話、郵箱、微信公眾號等,接受社會各界對非法社會組織的舉報信息。”

  四川廣元市讀者侯麗霞建議,開展關於打擊非法社會組織及其責任人的執法宣傳工作,及時公布查處結果,總結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通過有效的宣傳報道,達到“打掉一個,警示一批”的震懾效果,擴大執法行動的社會影響力。

  對於違反《通知》要求,為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提供便利的單位和人員,有關部門將採取哪些懲處措施?

  “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要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或為其活動提供便利、接受非法社會組織為分支或下屬機構等行為依法依規依職責進行處罰,對被處罰的社會組織,要公告包括其業務主管單位以及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內的處罰信息,納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民政部相關負責人說,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參加非法社會組織活動的黨員干部﹔宣傳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為非法社會組織進行宣傳的新聞媒體和圖書出版單位及責任人﹔各種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活動便利的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嚴肅處理﹔網信、電信主管部門要依法依職責處置非法社會組織網站和APP,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服務且拒不改正的互聯網企業依法處罰﹔人民銀行、外匯局等主管部門要對為非法社會組織提供便利的金融機構依法依規處理。

  《 人民日報 》( 2021年05月17日 07 版)

(責編:蘇恆、李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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