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由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績溪縣“扶貧干部被刺身亡”一案,在績溪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指控被告人肖龍涉嫌故意殺人罪。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9日傍晚,被告人肖龍攜帶其妻女和電魚工具,駕駛面包車行至績溪縣板橋頭鄉下溪村境內非法電捕河魚。當晚23時20分許,時任下溪村黨支部第一書記、扶貧工作隊隊長的被害人章建軍和扶貧工作隊干部王某駕車途經該村龍公橋附近時,發現路邊有電魚工具,二人隨即下車查看並用手機拍照。被告人肖龍見狀阻止拍照,雙方發生爭執。期間,王某用手機報警並聯系績溪縣龍溪天然石斑魚專業養殖合作社的工作人員洪某某及村民崔某某,兩人先后趕到現場。
被告人肖龍在得知王某已經報警后,便從自己車內拿出一瓶白酒飲了一口並開始焚燒電魚工具,期間,雙方再次發生爭執。被告人肖龍隨后從自己駕駛的面包車內拿出一把深色木柄水果刀(刀長27cm),直接走到被害人章建軍身旁,突然用左手摟住章建軍的脖頸,右手用刀向章建軍的項背部、頸部、胸部捅刺數刀,二人一起倒向道路東側草叢中。倒地后,被告人肖龍仍繼續向被害人章建軍的項背部、頸部、胸部捅刺。隨后,被告人肖龍爬起來欲駕車逃離現場,洪某某見狀制止並爭搶方向盤,被肖龍刺傷右臂。肖龍強行駕車急速逃離現場,行使約600余米后停車,從車上找出一把紅柄剪刀並步行至案發現場,被民警控制並抓獲歸案。
經鑒定,被害人章建軍系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全身多處、肺臟破裂致急性大出血死亡﹔被告人肖龍對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肖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証據,被告人肖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証,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肖龍進行了最后陳述。該案庭審結束后,將擇期宣判。(趙強 查丹 程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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