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這些行為觸犯刑法!

搶奪方向盤、高空拋物等行為正式入刑

2021年03月02日08:14  來源:合肥在線
 

  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奸淫幼女最高可處死刑,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高空拋物等行為正式入刑,襲警罪正式明確……對此,本報記者結合合肥本土實際情況,對警方、公交集團相關人士、律師、物業從業者和檢察官等進行了採訪。

  高空拋物,入刑!

  從建筑物或者企業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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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發 垃圾從天而降,非故意拋落不構成案件

  就在高空拋物正式入刑的頭一天,合肥市三裡街派出所接到了一起相關警情,報警人稱有人從樓上拋下了一袋生活垃圾,存有安全隱患,希望民警依法處理。

  報警人住在合肥市長江東大街華潤紫雲府小區5號樓,一袋生活垃圾從天而降,引發了居民強烈譴責,有人撥打報警電話求助,希望民警揪出“拋物者”。“高空拋物都要正式入刑了,還明目張膽扔垃圾,置鄰居安危於不顧,太沒法律意識了。”3月1日上午,記者來到事發小區,仍有不少居民對此行為義憤填膺。

  小區居民李先生告訴記者,高空墜物事件在他們小區裡已經發生多起。李先生提供的“紫雲府5棟業主群”的聊天記錄顯示,去年4月24日晚上17時46分,該樓另一住戶反映,自己和孩子正在樓下空地玩耍,突然一個燈泡從樓上被扔下來,孩子被驚嚇哭泣。此外,李先生說,自己停在樓下的電動車,還被高空墜物砸到過幾次。“我們這棟樓,還有磚塊從樓上掉下來,還好沒砸到人。”

  針對此次事件,轄區三裡街派出所也第一時間趕到事發小區,通過調取監控和逐層樓走訪,很快也鎖定了“肇事者”。“找上門時,這名住戶立即表示了道歉,說自己不是故意扔下去的。”處理此事的民警介紹,通過調查發展,該住戶確實不是故意向下拋物,而是垃圾放在了陽台某處自行掉落。由於沒有主觀故意,再加上未造成嚴重后果,警方認為此事不構成案件。在民警的調解下,雙方也握手言和,這名住戶取得了鄰居的諒解,承諾今后在合適地點存放生活垃圾,以免垃圾掉落。

  為了杜絕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從去年5月開始,該小區陸續安裝監控高空拋物的攝像頭,“但是因為我們小區到現在沒有一起高空墜物是砸到人的,所以這些事情最后基本都不了了之。”對於高空拋物被納入刑法正式實施的舉措,李先生極為贊同和支持,“誰都不想平白無故被砸到,最后還無處維權。高空拋物判刑,是對我們老百姓人身安全的極大保護。”

  案件

  合肥已有多人因高空拋物獲刑

  合肥包河法院審理的“高空甩鍋”危害公共安全案,入選合肥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8月13日,潘某樂因為生活工作不順、壓力大,心情煩躁,將正在做飯用的電飯鍋摔到客廳地板上,隨后打開房門,通過公共樓道的窗口將電飯鍋從13樓扔了出去,險些砸到樓下行人。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對潘某樂居住的公寓樓逐戶敲門詢問排查,最終查實系潘某樂所為。經審理認為,潘某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潘某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肥西法院在去年年底也審結了一起高空拋物刑事案件。被告人陳某某因瑣事與兒子發生爭吵,兒子一氣之下離家,回家時發現未帶鑰匙,聯系家人開門未果,通知開鎖工人前來開鎖。開鎖工人將家門打開后,正在家中喝酒的陳某某試圖追打開鎖工人,后者逃離時將開鎖工具箱遺留在開鎖現場,陳某某將工具箱從21樓門口過道向外拋出。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其具有坦白、全額賠償損失等情節,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做法

  肥東新建高層小區須安裝高空攝像頭

  肥東縣公安局要求,肥東縣新建高層小區,必須安裝可拍攝高空拋物的高空攝像頭,此舉對於杜絕高空拋物以及發生高空拋物后的取証工作具有深遠意義。

  肥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負責人介紹稱,肥東縣公安局要求新建的高層小區必須安裝高空攝像頭,智慧小區建設規劃需要公安機關審核,如果新建高層小區沒有安裝高空攝像頭,是無法通過審核的。新建高層小區必須安裝高空攝像頭,而老舊小區的高層,公安機關也通過積極引導的方式,引導開發商或物業加裝高空攝像頭。

  目前,肥東縣已經在多個新建小區安裝了高空攝像頭。安裝高空攝像頭后,有高空拋物引發的糾紛警情越來越少。“撮鎮一個回遷小區,以前經常有人高空拋物,安裝高空攝像頭后,這個小區高空拋物的警情絕跡了。”肥東縣公安局治安大隊介紹,他們對攝像頭的拍攝角度也有嚴格要求,攝像頭隻能拍攝到陽台窗台的外圍畫面,充分保護居民隱私,又不影響高空拋物取証。

  專家看法:

  高空拋物雖入刑法 定罪仍需具體考量

  安徽品涵律師事務所主任戚仁兵律師表示,將高空拋物作為犯罪新增至刑法內,能夠有效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為百姓頭頂上的安全撐起了一把無形的保護傘。“其實在今年年初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中,就已經對高空拋物行為進行了規定,並對高空拋物的民事責任進行了重大調整。再加上3月1日,正式將高空拋物行為納入刑法,相信高空拋物亂象將得到顯著改善。”

  同時,戚仁兵強調,雖然高空拋物被納入刑法,但高空拋物者並不一定就會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行為還是要根據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和社會危害來定罪。”戚仁兵解釋,高空拋物是否定罪,主要看三個方面:當事人的主觀動機、是否有傷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和情節嚴重程度。如果情節並不嚴重,則隻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如果砸傷了人,甚至致人死亡,則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定罪量刑。

  對此,戚仁兵分析了以下幾種常見的高空拋物情形。

  如果某棟建筑發生高空拋物,嚴重砸傷到人,但找不到具體的拋物者,那麼建筑全體業主要公平分擔民事責任,補償受害人,而非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的追究原則講究具體充分,証據和侵權人都必須具體、明確、確鑿。”同時,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要負有一定責任。“現在很多小區安裝了攝像頭朝上的監控,其實就是在履行這種義務。高空拋物正式入刑,也是在倒逼物業服務企業更加嚴格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在小區內高空拋物,物體落至小區的主要道路上,即使沒有砸到人,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因為侵權人在拋物時,有故意的傾向,就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極大。這種情況下,就要入刑。”

  如果是因為刮風等非主觀能動因素導致的高空墜物,則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刮大風,花盆從樓上掉下來了,這種情況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戚仁兵表示,像合肥華潤紫雲府小區發生的高空墜物事件,就屬於當事人無意導致因而不算犯罪,只是違反了民事法律。

  如果在人跡罕至的地點高空拋物,不會產生危害公共安全,則不承擔刑事責任。

  物業:

  日常勸導有法可依 解決糾紛更有底氣

  合肥綠地柏仕公園項目經理王春林表示,原先物業服務公司隻能勸導業主不要高空拋物,個別業主也不當回事。王春林介紹,他所負責的區域高空拋物現象不多,但有個別業主無意拋擲過雜物。王春林坦言,處理高空拋物事件最難的地方在於,很難找到具體的拋擲者,需要一戶戶排查,有的業主不願配合,他們也無能為力。“現在高空拋物可以判刑了,我們的勸導變成了警示,更有底氣。”

  王春林介紹,他所在項目的小區在公示欄裡張貼了禁止高空拋物的溫馨提示,工作人員在拜訪業主時,也會傳達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王春林認為,對物業行業來說,高空拋物被納入刑法,讓物業公司的服務工作更加有理可據、有法可依。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下調至12歲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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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以案釋法未成年人應先成人再成才

  十五歲的軍軍(化名)出生於皖北一個普通的農民家庭,由於父母常年在外務工,軍軍自小由爺爺奶奶一手帶大。自小對武俠小說特別著迷的他,在考入了一所職業技術學校后便迷上了上網,他通過QQ認識了一個自稱兵哥的人。

  在QQ上,兵哥總是向軍軍炫耀自己的不平凡經歷。兩人在網上越聊越投機,軍軍對這個比自己年長十歲的大哥崇拜至極。再一次見面后,兵哥帶著軍軍和一個小兄弟到附近一個鎮上的民房准備偷東西,兵哥先到三樓一戶人家門前佯裝找人故意敲門,以為沒人后通過窗戶從一樓窗戶爬到三樓室內,進入房間后,兵哥打開防盜門,讓軍軍也進到房屋裡面。后來兵哥和軍軍發現臥室裡有個女子帶著一個三四歲小女孩在睡午覺,兵哥本想偷走手機沒想到手機鈴聲突然響起驚醒女子。兵哥看偷盜不成,便將軍軍身上的匕首拿了出來威脅並奸淫了女子,並搶走了女子幾十塊零錢。同時讓軍軍在臥室外面等著,看著小女孩。搶劫、強奸后,兩人迅速逃離現場。

  對此記者採訪了包河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副主任文宏,他表示:“作為未檢檢察官,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更多關注的是降低了刑事責任年齡,這和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的趨勢有著密切直接的因果關系,也是法律與時俱進,回應社會群眾安全的正當訴求,我更希望通過重視家庭教育、加強學校的法治教育、注重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來提高法治在未成年人心中的威信和權威,讓未成年人自覺做到遵紀守法,讓他們可以先成人再成才。”

  正式明確“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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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襲警多發 刑事處理人數一度上升

  襲警罪正式設立,3月1日起施行。而在此之前,合肥警方多措並舉維護民警執法權威,依法嚴懲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人員。法律界人士表示,增加襲警罪是為了保護警察人身權益,加大犯罪嫌疑人違法成本,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市民應當樹立遵章守法、尊重警察的觀念。

  合肥市公安局對外通報的案例顯示,襲擊警察的行為多發生在嫌疑人酒后引發的警情中。去年,陳某和朋友在瑤海區一家飯店用餐,因結賬問題與飯店老板發生糾紛。糾紛發生后,轄區派出所介入調查處理時,陳某等人不但不配合調查,還借著酒勁辱罵民警,並動手撕扯民警肩章、揮拳毆打處警人員。

  廬陽區法院曾接連審理了三起酒后毆打民警、妨害公務的犯罪案件。當事人酒后毆打民警,在派出所“撒酒瘋”,有的是因為醉酒駕駛被查處時毆打民警。

  梳理此前襲擊民警的案件可以發現,法院最終都會以妨害公務罪判刑,刑期一般是幾個月不等。

  記者從合肥市公安局了解到,早在2020年4月,合肥市公安局就出台了《合肥市公安局維護民警執法權威正名工作辦法(試行)》,為在執法執勤中受到侵害的民警、輔警澄清正名,建立“統一調度指揮、法制介入把關、督查跟進督辦”的聯動處置機制,依法嚴懲襲警、辱警、妨害民警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依法從嚴從快查處侵害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犯罪人員。去年,合肥警方對於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違法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處理人數同比上升。

  注重警察人身權益保護,維護社會穩定

  安徽同勝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孝虎律師表示,在襲警罪正式設立前,法律法規中一般參照的是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最嚴重后果,也只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大大降低了襲犯罪成本。

  姜孝虎認為,襲警犯罪侵犯的不僅有社會公共秩序,還有國家機關的公權力和民警的人身權益,如果僅以妨礙公務罪處罰,就忽略了警察的人身權益。“設立襲警罪,從客體來講,更加注重警察的人身權益保護,從客觀行為上來看,規定的更加具體。”

  這是首次對襲警單獨設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變七年。“增加襲警罪的宗旨是為注重警察人身權益的保護,加大犯罪嫌疑人違法成本,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姜孝虎表示,市民應樹立遵章守法、尊重警察的觀念。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搶奪司機方向盤 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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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交部門回應:維護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責

  搶公交車方向盤正式入刑,記者也採訪了公交部門相關人士。合肥公交集團相關人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搶奪方向盤行為入刑,這是一項標本兼治的重要措施,對保護乘客和駕駛員的生命安全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維護公共交通安全,人人有責。我們也希望每一位乘客在乘坐各種交通工具出行時,都要遵守公共交通秩序,文明乘車,尊重生命。”

  公交駕駛員王師傅告訴記者,希望法律能對沖動的乘客起到震懾作用,這樣駕駛員在行車時更加有保障。

  合肥公交集團相關人士表示,該集團所屬的公交車均已安裝了隔離設施,有效防范了搶奪方向盤事件的發生,“安裝隔離設施后,不僅保障駕駛人員安全駕駛不受干擾,同時切實提高了全市公共汽車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務市民安全便捷出行。”

  該人士表示,如果遇到搶奪方向盤類似事件,該集團也對駕駛員進行了相關安全培訓,“遇到類似事件,影響到了公交車的正常營運,司機應該立即靠邊停車,拉好手剎並熄火,選擇報警等。”

  合肥公交車均已安裝隔離門

  事實上,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安全隔離門”技術要求的行業標准已於2019年3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准明確規定,新運營公交車的“安全隔離門”高度應不小於1.6米,以確保駕駛員不受不法乘客直接攻擊,不法乘客也不能直接接觸方向盤、影響公交車運行安全。

  記者從合肥公交集團獲悉,2019年12月31日,該集團全部完成了1973輛營運公交車駕駛區安全隔離設施改造任務。此外,該集團新採購的公交車在出廠前均已安裝了駕駛區安全隔離設施。

  上述改造安裝的駕駛區防護隔離設施的側圍(含護圍門)距離乘客站立地板高度不低於1.6米,可有效防止從后方、側方對駕駛員的侵擾行為。側圍門上部玻璃使用符合國標要求的反光率不大於1.5%,透光率不小於95%的透明高強度全鋼化雙面AR玻璃,厚度達5毫米,不易被敲碎,留有通聲孔方便司機與乘客交流,側圍門上裝有隔離警示銘牌“影響公交車司機安全駕駛涉嫌違法犯罪”,側圍門安裝門鎖。

(責編:吳西露、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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