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名廳級干部獲刑

2021年01月01日12:05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受賄19年,郎平一審獲刑5年

2020年12月30日下午,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鞍山市慈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原主任、黨工委原書記郎平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郎平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同時沒收其犯罪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9年,被告人郎平利用其擔任當涂縣龍山橋鎮黨委書記,縣委常委、縣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主任,馬鞍山市雨山區區長、區委書記,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兼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39.2281萬元,其中索賄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郎平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郎平到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和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郎平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受賄2200多萬,熊德超一審獲刑13年

2020年12月31日上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颍上縣委原書記熊德超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熊德超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熊德超在擔任阜南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颍上縣縣長、颍上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征地拆遷、規劃調整、土地出讓金返還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231.49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德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考慮其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贓情況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熊德超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唐慶明一審獲刑8年,檢舉他人犯罪立功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成員、理事會副主任唐慶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唐慶明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受賄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唐慶明在擔任靈璧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承攬工程以及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2010年至2019年,唐慶明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共計65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慶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唐慶明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歸案后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退繳大部分贓款,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唐慶明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涉三罪,宋志剛一審獲刑8年

2020年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志剛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宋志剛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志剛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金家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案件辦理、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2016年至2019年,退休后利用其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被告人宋志剛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3.0623萬元,其中索賄5.2萬元。被告人宋志剛還利用職務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嚴重損害司法公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志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離職后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賄賂后,徇私枉法,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枉法裁判,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徇私枉法罪,依法應數罪並罰。被告人宋志剛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宋志剛歸案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宋志剛當庭表示考慮后再定是否上訴。

來源:安徽紀檢監察網

(責編:吳西露、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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