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年將不再發放電動自行車臨時通行標志

2020年11月25日06:57  來源:合肥在線
 
原標題:明年不再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昨天上午,記者從合肥市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宣傳工作新聞通氣會上獲悉,截至今年11月22日,合肥市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170.48萬輛,其中市區95.88萬輛,四縣一市74.6萬輛。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合肥市電動自行車上牌將收費,不符合新、舊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不再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公安交警全力以赴開展集中登記

據了解,合肥市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時間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自集中登記上牌以來,廣大市民參與熱情很高,登記上牌工作進展順利,成效明顯。

今年以來,合肥市公安交警全力以赴開展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會同合作單位中國郵政總公司合肥分公司進一步增加后台審核力量,實現群眾現場辦理、即時領牌的願望。同時,在全市50個郵政網點和6個交警業務辦理網點的基礎上,增加了208個流動辦理點,深入住宅小區、機關單位、工廠企業流動辦理,進一步方便市民。

據介紹,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實行“免收費”政策,即不收取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臨時通行標志費用,2021年1月1日后將實行收費政策。

明年將不再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集中登記上牌以后,是否繼續發放臨時通行標志?記者了解到,集中登記上牌期間,對不符合新、舊國家標准,不能辦理電動自行車牌証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發放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通行標志。集中登記上牌以后,符合“舊國標”、“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仍可以繼續上牌,但既不符合“舊國標”也不符合“新國標”的電動自行車,將不再發放臨時通行標志。

明年未上牌車輛如何處罰?

據了解,2021年1月1日起,非機動車未依法登記上道路行駛的,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之規定,處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未懸挂車輛號牌的,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30元罰款”之規定,處警告或者3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駕駛無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將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所指車輛的所有人無臨時通行標志或者臨時通行標志超過有效期限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處以200元罰款”之規定,處20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扣留其非機動車。

此外,關於電動(輕便)摩托車問題,根據《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規定,合肥市區2010年1月1日已停止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外地注冊登記的摩托車(含四縣一市)不得遷入市區﹔市區以外的摩托車不得進入市區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以及其他限行區域內的道路行駛。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屬於摩托車,適用上述“禁摩”規定。(記者 韓婷婷)

來源:合肥日報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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