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發布虛假招聘信息最高罰5萬元

2020年11月06日07:28  來源:市場星報
 

 為規范人力資源市場活動,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安徽省人社廳起草了《安徽省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於日前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2月4日。

不得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限制人力資源流動

根據征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有序流動,消除人力資源流動制度障礙,為人力資源跨地區、跨行業、跨體制流動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與落實鼓勵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政策。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提供9類免費服務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免費提供的服務包括:人力資源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創業開業指導;就業創業和人才政策法律咨詢;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辦理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接收手續;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服務事項。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接收的檔案應當保証其真實、准確、完整、規范,不得裝入和出具虛假的証明材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須申請行政許可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注冊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未經許可的,不得從事職業中介活動。在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應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申請人力資源服務許可需具備的條件包括:有明確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所需的固定場所和相應設施,面積不得少於30平方米;有3名以上大專以上學歷、並具備相應從業能力的專職工作人員;企業開辦人信譽良好,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取得企業工商營業執照;通過互聯網開展職業中介活動的,應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網絡安全、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的規定。

政府可購買服務,支持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人力資源供求信息的收集、發布和咨詢;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人力資源培訓;承接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業務,應當自開展業務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注冊地的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就業見習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關財政補貼。

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性別、籍貫等歧視性內容

個人求職時,應當如實提供個人基本信息、有效的身份証明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有效証明。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工作崗位、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用工類型、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社會保險、聯系方式等招聘信息,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籍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用人單位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用人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招聘過程中不得扣押個人証件、收取擔保金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招聘人員或者開展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得有:採取欺詐、暴力、脅迫方式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扣押個人身份証明和其他証件,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等行為。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審查和投訴處理機制,確保發布的信息真實、合法、有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應當制定相應的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核實參加招聘會的招聘單位和招聘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於舉辦7日前將信息向社會發布,並對招聘中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

招用無合法身份証件的人員最高可罰千元

征求意見稿還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中出現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其中:扣押求職者的居民身份証或者其他証件,以及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押金、保証金、風險金等財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招用的人員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招用無合法身份証件的人員,由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求職者個人信息,按照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由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布虛假招聘信息將處1-5萬元罰款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實、不合法,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未依法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的,由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証;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布虛假招聘廣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責編:吳西露、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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