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政協原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室主任(保留副縣級)姚芬蘭,在2009年至2016年,利用其擔任桐城市新渡鎮鎮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4.8萬元。日前,安慶市大觀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姚芬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姚芬蘭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十五萬三千元及監察機關已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二萬五千元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七萬元予以繼續追繳並上繳國庫。
被告人姚芬蘭,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於安徽省桐城市,漢族,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戶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現住安徽省桐城市。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任桐城市新渡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10年3月至2010年11月,任桐城市新渡鎮黨委副書記(主持工作)﹔2010年11月至2010年12月,任桐城市新渡鎮黨委書記﹔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任桐城市新渡鎮黨委書記(副縣級)﹔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任桐城市政協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保留副縣級)﹔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任桐城市政協黨組成員、秘書長、辦公室主任(保留副縣級)。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芬蘭利用其擔任桐城市新渡鎮鎮長、黨委副書記、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合計人民幣224.8萬元,其中現金人民幣210.3萬元、購物卡9.5萬元、煙酒卡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姚芬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4.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姚芬蘭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屬同種罪行的犯罪事實,退繳違法犯罪所得人民幣55.3萬元,自願認罪認罰,在檢察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亦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朱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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