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多元化機制化解行政爭議

2020年10月28日10:42  來源:安徽日報
 

  進一步深化行政審判機制改革,發揮人民法院解決行政爭議的司法職能作用,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近年來,安徽省各級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綜合運用調解、協調和依法裁判、司法建議、司法救助等方式,提高爭議化解質效、拓展爭議解決路徑,促進行政爭議從實質上得到徹底、有效、妥善解決。

  訴調對接

  訴前調解解決行政爭議

  在王某訴蚌埠市淮上區政府房屋強拆違法及安置補償案中,王某系安徽豐原集團有限公司(原蚌埠市明膠廠)退休職工,1980年入住原蚌埠市明膠廠宿舍,后多次對該房屋進行修繕並擴建。2014年7月24日,豐原集團按房改政策將該房屋出售給王某。2017年10月,淮上區政府對該房屋所在區域進行征收改造。2018年7月31日,淮上區政府將該房屋拆除。王某多次要求安置補償均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淮上區政府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並依法對其被拆除房屋予以安置還原。

  蚌埠市中級法院收到王某訴狀后,對案情進行初步研判,認為該案存在調處空間,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及時啟動行政爭議訴前和解程序,並委派該院特邀調解員辦理。經詢問雙方當事人,了解到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為67.08平方米,王某1980年入住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面積增至98.37平方米。擴建部分屬於違法建筑,政府不同意給予補償。考慮到王某及其同住家人的住房困難,特邀調解員向淮上區政府建議,除按征收政策對王某被拆除房屋予以貨幣補償外,再為其安排公租房以解決實際住房困難。淮上區政府接受了該建議,與王某達成和解協議。

  承辦法官表示,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是法院進一步深化行政審判機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安徽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第35條規定,法院在登記立案前可以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的化解糾紛途徑。

  該案中,蚌埠市中級法院在收到王某訴狀后,通過初步研判,認為案件存在調處空間,遂引導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協調)方式先行化解糾紛,依托法院特邀調解員,促成王某與淮上區政府之間達成調解協議,從源頭上實質性解決了行政爭議,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該案的解決,充分體現了訴前調解(協調)在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方面的作用和效果,對於開展行政案件訴前化解具有示范意義。

  協商調解

  尋求定分止爭最佳方案

  在陳某等12人訴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城市規劃行政許可案中,陳某等12人均系馬鞍山市雨山區某小區業主。2017年10月12日,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馬鞍山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用於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陳某等12人認為,其作為小區業主,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頒發許可証未告知利害關系人,未聽取利害關系人申辯或陳述,未依法公示和公告,程序違法,且變更規劃設計后的建設項目樓層、佔地面積、房屋結構及樓間距較變更前發生很大變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生活。遂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某房地產公司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

  馬鞍山市中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前往案涉規劃幼兒園現場查看,發現小區幼兒園工程已經建設完畢,但規劃時存在公示張貼位置不明顯、前后規劃佔地面積以及距離陳某等人住宅距離較近等問題。遂多次組織陳某等業主與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發商進行商談,商討是否存在再次規劃的可能性及方案,並督促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重新對案涉行政許可進行審查。經過充分溝通,開發商主動對幼兒園設計方案進行調整,並向馬鞍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申請變更。陳某等人對調整后的小區幼兒園建設設計方案表示滿意,同時其作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民事糾紛也一並協議解決。

  “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是,不拘泥於對某一具體案件的裁判,而是著力於通過搭建協商調解平台、釋法析理促使行政機關採取補救措施、履行法定職責等方式定分止爭。”承辦法官介紹說,本案中,雖然頒發案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過程中,公示行為存在瑕疵,但仍符合法律程序,若僅就頒証行為本身進行審理,勢必不能徹底解決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法院並未囿於對行政機關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証行為本身的審查,而是著眼於實質化解案涉爭議,搭建協商平台,釋法說理,協調各方利益,從而尋求最佳解決方案,讓糾紛得以徹底化解。

  著眼實質

  一並解決行政民事爭議

  在張某、鄒甲訴蕪湖市鏡湖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局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案中,張某、鄒甲與鄒乙系姐弟、兄弟關系,其父母上世紀90年代去世后留有一套住房,姐弟三人對該房屋的處置達成書面協議,房屋由鄒乙居住,未經一致同意不得對外轉讓。2016年9月12日,鄒乙及其妻與鏡湖區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局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議》,后領取全部補償款,並將房屋交付拆除。去年4月25日,張某、鄒甲以其為法定繼承人為由,請求撤銷上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該案系因遺產繼承引發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糾紛,民事和行政法律關系交織,原告和第三人之間又為近親屬關系,如僅對原告訴請的征收補償協議是否予以撤銷作出判決,可能會造成行政爭議的循環訴訟,並引發民事訴訟的多個程序。為實質性解決爭議,減少當事人訴累,蕪湖市中級法院針對張某、鄒甲要求獲得繼承份額對應的房屋征收補償款這一實質訴求,就案涉民事繼承部分進行現場調解,最終三人達成調解協議。鄒乙按遺產繼承份額給付張某、鄒甲征收補償款,並當庭通過手機轉賬方式現場兌付,三人握手言和。

  承辦法官表示,民事、行政法律關系交叉案件如何審理,一直是審判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不管是民事先行還是行政先行,均需經過多次訴訟程序,方能最終解決爭議。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如銜接不當,還可能導致循環訴訟、裁判不統一等問題的出現。因此,判斷爭議的本質,了解當事人的實質訴求,就根本問題進行調解或協調,是處理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最佳途徑。特別是對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調解顯得尤為重要。

  蕪湖市中級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並未簡單就被訴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否撤銷進行判決,而是認真了解當事人的實質請求,在確定張某、鄒甲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繼承份額對應補償款的情況下,著重就案涉民事繼承部分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案的成功辦結,不但一並解決行政、民事爭議,節約了司法資源,也較好化解了家庭矛盾,維護了家庭和諧。(記者 李曉群)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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