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入刑還需罪責刑相適應

舒聖祥

2020年10月14日08:28  來源:北京青年報
 

一些地方出現的教育招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全社會關注。10月1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對此作出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冒名頂替上大學,十幾年前就有案例被曝光,我們原以為只是偶發個案,現在卻不得不承認,這很可能早就是個“地下產業”。據報道,山東省已查出242人冒名頂替他人身份入學,共涉及14所高校,其中包括中國海洋大學這樣的985高校。

冒名頂替上學案件中,被冒名的幾乎都是貧苦人家的孩子。寒門出貴子本來就難,好不容易考上大學,還被人冒名頂替剝奪入學機會,因此被毀掉的,很可能是他們的一生。冒名頂替之可惡,可以說更甚於高考舞弊,其違法成本之低,卻與其社會危害極不匹配。即便東窗事發,大多只是取消冒名頂替者學歷了事,被冒名頂替者不僅鮮有得到賠償,施害者更不會被追究刑責。

隻要立法短板不補齊,違法成本不提高,冒名頂替的可能就會一直存在。冒名頂替上大學,早該入刑了。此番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入刑,與去年以來曝出的多起冒名頂替上學新聞事件關系緊密,是新聞推動個案調查、個案推動法治進步的典型例証。正如代替考試罪入刑,對考試舞弊亂象遏制作用巨大,冒名頂替上大學入刑,也必然有利於遏制某些地方可謂猖獗的“截胡”他人高考成果、改變他人命運軌跡的可恥行徑。

雖然媒體報道大多隻強調冒名頂替上大學擬入刑,但擬入刑的冒名頂替行為,其實包括三種:冒名頂替他人取得高校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以及就業安置待遇。在立法技術層面,這不是單純的“冒名頂替入學罪”,而應該是“冒名頂替罪”。冒名頂替上大學,侵害的法益主要是他人的受教育權,而冒名頂替取得公務員錄用資格與就業安置待遇,侵害的法益則是他人的工作權和待遇權,比如冒名頂替吃空餉等。

除了冒名頂替取得公務員錄用資格,事業單位工作機會被冒名頂替,以及國企工作機會被冒名頂替的案例,之前都曾曝光過,是否應隻局限於公務員錄用資格?冒用他人身份,實施的侵害他人權益行為,其實還有很多,是否也有在此法條下增加入刑的可能?此外,相比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含義十分明確,“就業安置待遇”卻含義相對比較模糊,似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

沒有人可以為了一己私利,拿別人的命運當墊腳石,偷拿別人的東西尚且是犯罪,偷走別人的受教育權、工作權和待遇權更該嚴懲。對於最高三年的法定刑期,不少人認為偏低。冒名頂替上大學也好,偷走就業機會也罷,事實上同樣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有沒有必要根據受害者經濟損失大小等相關情節,在基准刑之上增設處罰更為嚴厲的“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以便更好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這些問題都值得認真考慮。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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