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種環境違法情形可從重處罰

2020年09月01日07:19  來源:合肥在線
 
原標題:五種環境違法情形可從重處罰

8月31日,記者從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獲悉,從9月1日起,《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規定》(以下簡稱《基准規定》)正式施行。

這是安徽省生態環境系統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規范性文件,讓“如何罰”“罰多少”等行政處罰裁量權更加細化、量化,也為執法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指引和規范。

根據“裁量因子”

確定環境違法行為罰款金額

記者了解到,根據《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條例,對於“無証排污”行為,可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那麼在具體處罰時,該如何確定罰款金額?

“針對一種環境違法行為,設定多個相關裁量因子,如違法持續時間、造成影響的范圍、違法次數等。”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羅宏介紹說,按照環境危害程度不同,每一種裁量因子都有相應的“裁量百分值”。一般情況下,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罰款金額。

比如,無証排污的裁量起點是20%,如果還存在違法持續時間長,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且多次違法等裁量因子,那麼裁量百分值之和就越高,相應的罰金也越高。

羅宏介紹,裁量因子的設置主要考慮多個內容: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及社會影響﹔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具體方式或者手段﹔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再犯,及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基准規定》對常見生態環境

違法行為全覆蓋

“當前,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行政的意識和水平不斷增強,但是裁量空間過大、尺度不一等問題仍然存在。”羅宏介紹,通過規范裁量權,可以從制度上、根本上、長遠上保障公平公正地處理處罰事務。從政府自身建設的規律看,規范行政裁量權是依法行政的關鍵問題。規范行政裁量權,有利於克服和防止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現“制度防腐”和“源頭防腐”。

記者了解到,《基准規定》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基准規定》共對13類28種環境違法行為設置28張專用裁量表,對其他違法行為設置1張通用表,具體包括大氣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險廢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違法行為,做到常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全覆蓋,基本覆蓋本省的歷年生態環境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類型。

五種情況可以從重處罰

記者了解到,在《基准規定》中對於從重處罰和從輕處罰都做了相關的規定。

哪些情況將會被從重處罰?羅宏介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在案件查處過程中拒不配合、干擾、阻撓調查取証,以及對執法人員、舉報人、証人進行威脅、辱罵、毆打、恐嚇或者打擊報復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造成跨行政區域重大環境污染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引起重大群體性事件﹔電視、電台、報刊、網絡等主流媒體曝光報道的不良社會反響,及其他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

“符合從重處罰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時應當予以說明理由並經集體審議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罰款金額上增加一定罰款金額。”羅宏介紹,但一般不超過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20%,且從重處罰后的罰款金額不得高於法定最高罰款數額。 (合肥報業全媒體記者 蔣瑜香)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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