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 法院依法懲處

2020年08月27日08:21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近日,安徽省濉溪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拒不執行判決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03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駕駛機動車從渦陽至濉溪,至石弓路段因操作不當將黃某刮倒致黃某死亡。安徽省渦陽縣人民法院於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渦刑初字第9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令王某賠償燕某等四人經濟損失計109904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渦陽縣人民法院委托濉溪縣人民法院執行,濉溪縣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28日立案執行,於2005年8月25日裁定中止執行。2018年6月12日,燕某等4人申請恢復執行,同年6月14日,濉溪縣人民法院向王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其表示不能履行,濉溪縣人民法院對王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同8月10日,因王某拒絕報告自己的財產情況,濉溪縣人民法院對王某作出罰款決定,但王某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經查,王某有承包地6畝,2014年至2018年農合補貼2270元,2014年新建房屋兩層6間。王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浙江省義烏市公安局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2019年10月28日,王某親屬代王某全部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王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已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蘇鈺惠 任曉東)

(責編:郭宇、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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