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激勵保護干部擔當作為

——安徽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就
《安徽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試行)》答記者問

2020年08月12日07:31  來源:安徽日報
 

  近日,安徽省紀委監委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出台《安徽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四次全會精神,著眼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為激勵黨員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供堅強制度保障,釋放為敢於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於負責的干部負責的堅決態度和鮮明信號,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 《辦法》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認定標准、查處程序、責任追究等作出詳細規定。為認真抓好《辦法》的貫徹實施,日前,省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就《辦法》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記者:《辦法》從哪些方面對全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進行規范?

  答:《辦法》共19條,主要包括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了《辦法》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開展工作的原則,強調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應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審慎、嚴格程序、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意區分正常檢舉控告、錯告與誣告陷害。

  第二部分規范了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工作程序,明確了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分析甄別、初核調查、認定處理等工作規范和有關要求,強調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啟動核查應當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報省轄市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后實施。

  第三部分明確了對誣告陷害行為的通報、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文件解釋機關以及施行日期等內容。 《辦法》要求點名道姓通報曝光誣告陷害典型案例,對通過誣告陷害取得的利益應當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予以糾正,強化教育警示和震懾作用,使惡意舉報者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對被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按有關規定予以澄清,消除負面影響,維護其合法權益,加強組織關懷和心理疏導,引導放下思想包袱,正確對待群眾監督,保護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記者:《辦法》施行后,如何正確處理保護黨員、群眾檢舉控告權和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關系?

  答:檢舉控告是每名黨員、群眾的權利,但檢舉控告也應符合正當規范程序,反映情況要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黨紀和國法中,都有針對誣告陷害行為的相應處理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既要暢通檢舉控告渠道、發揮群眾監督作用,又要教育引導黨員干部加強黨性鍛煉,公正客觀地評人論事,理智平和地處理涉及自身利益的矛盾,通過有效規范檢舉控告秩序、嚴懲誣告陷害行為,將保護公民正常行使檢舉控告權與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統一於具體的執紀執法實踐中,實現對黨員干部監督權和人格權的一體保護,營造黨員、群眾監督的良好環境。

  《辦法》把誣告陷害行為嚴格界定為採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把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因不了解真實情況、認知出現偏差導致檢舉控告失實的排除在誣告陷害行為之外,並要求從舉報的動機、被查否事實以及証據是否屬於故意捏造、造成的客觀影響等方面,區分錯告與誣告,從而既明確了堅決不容的“底線”,也劃定了容錯的“邊線”,目的就是切實做到審慎從嚴、不枉不縱,既打擊誣告陷害行為,又保護黨員、群眾正當行使監督權。

  記者: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有哪些權限和程序方面的要求?

  答: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政治性、政策性和業務性都很強,為加強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規范處置,避免濫用執紀執法權、借查處誣告陷害之名行打擊報復之實,《辦法》對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做了相對於查處一般違紀違法行為更為嚴格的程序設計:

  一是規定對誣告陷害問題線索的核查,應當由縣級以上紀檢監察機關經集體研究,認為有誣告陷害行為且有查處必要的,報請省轄市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后實施。

  二是規定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省轄市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批准。

  將核查權限上提至縣級紀委監委、認定權限上提至省轄市黨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利於實現誣告陷害認定標准的統一,有利於紀檢監察機關正確處理舉報、錯告與誣告的關系,防止隨意認定誣告陷害,從而保護黨員、群眾監督的積極性。(記者 李浩)

(責編:吳西露、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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