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室溫低於16℃或可要求退費

合肥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新規征求民意

2020年05月28日07:22  來源:合肥在線
 

經物業或業委會申請能延長供熱﹔居民可要求供熱單位上門測室溫,不達標的要退費﹔首提城市集中供冷期,確需暫停供應的必須提前3日通知用戶。5月27日,記者從市城鄉建設局獲悉,《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已經出爐,新規將在改善城市環境的同時,進一步提高合肥市民的生活質量。

鼓勵各類主體投資集中供熱項目

為了讓集中供熱建設和使用變得更規范,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合肥市民生活質量。新規提出,政府應當將集中供熱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集中供熱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集中供熱保障能力。

今后,合肥會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支持利用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鼓勵各類投資主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投資集中供熱項目的建設和運營。

物業或業委會提申請可延長供熱

新規提出,供熱企業一般年份應當按照自當年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止的供熱期對居民用戶供熱,同時首次對集中供冷期進行了明確,一般年份按照自當年6月5日起至當年9月5日止的供冷期對居民用戶供冷。

如遇氣溫出現異常低溫(高溫)情況,經由用戶所在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提前供熱或延長供熱。提前或延長的供熱費用,實行按表計量方式的用戶按實際表計計量收費﹔實行按面積計收熱費的,按多供熱天數另行計收熱費。

如室溫不合格要向用戶退費

新規明確,供熱企業應當保証冬季採暖居民用戶居室溫度不得低於16℃,夏季制冷居民用戶居室溫度不得高於26℃。

用戶自測室溫不達標的,可向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提出測溫要求,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測溫。

因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保証室溫達標。在供熱溫度達標之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對被測房間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單位應向用戶退還相應熱費。

因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拆改或遮擋室內供熱設施,擅自排放、取用供熱設施的熱、冷水,室內供熱設施老化、參數不達標或拒絕配合供熱企業入戶檢修等原因,致使供熱質量不達標和造成相關損失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服務時限:確需暫停供熱的提前3日通知

需要用熱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供熱企業提出開戶申請。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建筑,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的6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予以供熱。

在供熱期間,供熱企業應當保証安全、穩定、連續供熱,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加強巡檢,發現問題或接到報修,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熱。

供熱企業在集中供熱供冷期前應當進行系統充水、試壓、排氣等工作,並提前3日通知用戶,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供熱企業不得無故推遲、中止供熱或提前結束供熱﹔除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外,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戶。

■新聞鏈接

有意見可以這樣提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請於2020年6月26日前將意見蓋章掃描件和可編輯電子版發送至電子郵箱308200457@qq.com,並注明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記者 吳奇)

(責編:關飛、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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