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5月21日17:02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人民網合肥5月21日電(趙越)今日,合肥市政府召開頒布實施《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合肥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合肥市重點管理區域每戶限養一隻,超過限養數量的犬隻不予辦理登記。不得飼養禁養犬,禁養犬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條例》規定,養犬人應當在犬隻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隻送至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免疫點進行免疫,並取得犬隻免疫証明﹔取得犬隻免疫証明后二十日內,攜帶犬隻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條例》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實際需要建立犬隻收容場所,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犬隻收容場所應當收容走失犬隻、無主犬隻、養犬人送交的犬隻、沒收的犬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每戶養犬超過一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隻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重點管理區域飼養禁養犬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禁養犬隻,並處以每隻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養犬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辦理養犬登記延續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攜帶禁養犬進入重點管理區域的,攜帶犬隻外出未為犬隻佩戴標識或者遺棄犬隻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責編:歐愷、郭宇)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