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面積 一戶隻能有一處

2020年05月14日07:57  來源:安徽日報
 
原標題:農民安居,這樣“拿地建房”

明確申請條件和面積,

一戶隻能有一處宅基地

“新居煥彩盈門秀色,華廈落成滿座春風。”千年來,蓋房子都是農民的人生大事。

“結合我省農村具體情況,考慮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實施意見對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宅基地,能申請多大,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省農業農村廳合作經濟指導處處長錢東方介紹。

記者看到,實施意見列出的5種可以申請宅基地的情況,包括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於分戶標准的﹔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戶,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佔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五種情況,隻要符合其中一項,農村村民就可以向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錢東方說。

實施意見還對面積做出了規定。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標准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錢東方表示,在此基礎上,市、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規定的范圍內,綜合宅基地所在區位、佔地類型以及農村人口和土地資源狀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分戶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准。

需要提醒的是,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准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否則,超過規定標准多佔的宅基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先申請再審批,

拿到批准書和許可証方可開工

實施意見最大的亮點,是對農民如何申請宅基地以及建房,做出了清晰的規定,農民可以按步驟申請,各級政府可以按程序審批。

“農民申請、村公示並且審查,鄉鎮聯審並對合規的及時發放批准書和許可証。”錢東方說、第一步是申請,符合條件的農戶填寫申請表,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和建房方案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應當在收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報送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並報送鄉鎮政府。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錢東方說。

鄉鎮政府受理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完成聯合審核工作。鄉鎮政府根據聯審結果對申請進行審批。經審核認為合格的,應當自聯審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准,發放《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

這個時候就可以放心造一個漂亮的小院了。

需要注意的是,實施意見強調,未能過審的,鄉鎮政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答復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另外,村民申請在符合村庄規劃的現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規定宅基地面積、符合農房規劃設計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況下,確需改建的,市、縣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制定簡易審批程序。

把好審批關,

強化審批服務與宅基地使用管理

宅基地管理,不僅關系到農民切身權益,還涉及耕地保護,事關美麗鄉村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大局。實施意見強調,要把好審批關口,加強村庄規劃和國土空間用途管控。

記者看到,實施意見對6種常見情況,明確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請。包括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庄規劃的﹔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建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實施意見提出,農村村民宅基地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各市、縣可根據上級下達本地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農用地轉用條件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一次性或分批次向省或設區市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報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

“宅基地審批,事關廣大農村居民利益,我們要求強化服務,按規定實現農村宅基地申請報批同一個窗口進、同一個窗口出,提升為民服務質量。”錢東方表示。縣級政府要組織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信息“縣、鄉、村”三級信息公開平台,將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開。經依法批准的農村宅基地,鄉鎮政府和村級組織應當及時公開審批結果,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証。

(責編:關飛、郭宇)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