啥樣的電動自行車符合上牌標准?合肥交警給出解讀

2020年05月12日07:54  來源:新安晚報或安徽網
 

  日前,合肥市召開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部署會,會議確定了自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開展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上牌工作,過期未登記上牌、也未申領臨時通行標志的電動自行車,將禁止上路行駛。有讀者反映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這都是可以充電的車子,什麼樣的車才符合上牌登記標准呢?已經上過牌照的電動自行車是否還需要再辦?記者進行了採訪。

  三類車區分對待 合肥市區停辦摩托車注冊登記

  合肥交警介紹,這三類車從外觀上是有區別的,其中電動自行車具有腳踏騎行能力﹔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是無腳踏騎行能力的。同時,就最大設計車速來說,電動自行車不超過25km/h,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大於50km/h,電動摩托車大於50km/h。就整車質量來說,電動自行車小於或等於55kg,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按照《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條件》(GB/T24158-2018)未對整車質量定義。此外還有這三類車還有電池電壓和電動功率的區別。

  駕駛資格區別上,電動自行車不需要駕駛証,電動輕便摩托車駕駛人須持F証、E証、D証,電動摩托車駕駛人須持E証。在行駛路權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佩戴頭盔方面合肥交警部門對此也進行了區別要求,其中電動自行車建議佩戴頭盔,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都必須佩戴頭盔上路。

  有市民提到這些車輛是否能夠載人,合肥交警表示,電動自行車准予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搭載人員。而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可載人,電動摩托車除駕駛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再核定乘坐1 人。

  此外在購置保險方面,合肥交警介紹,電動自行車屬非機動車,推薦購買第三者商業保險。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都屬機動車,上路必須購買機動車交強險。

  交警部門表示,根據《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一條相關規定,合肥市區停止辦理摩托車注冊登記,但因公務需要的除外。市區以外注冊登記的摩托車不得遷入市區登記﹔市區以外的摩托車不得進入市區二環路以內(不含二環路)以及其他限制區域內的道路行駛。

  已辦過號牌車輛繼續使用 發票遺失可以承諾保証

  有讀者表示,自己是肥東縣的戶口,在合肥市區內辦理電動自行車上牌,是否需要辦理居住証,對此合肥交警介紹,根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省政府第200號令),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需提交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証明、車輛購買憑証等來歷証明、車輛出廠合格証明。因此,需要辦理辦理居住証。

  此外,針對以前辦過電動自行車車號牌的情況,合肥交警部門表示根據《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從2007年11月1日起,合肥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常態化管理,發放的電動自行車號牌,長期有效,可以正常使用。

  對於發票、合格証找不到的情況,合肥交警介紹,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簡稱“新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必須具有合格証和發票,如果合格証和發票遺失,應當到銷售企業補辦。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簡稱“舊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必須具有合格証,如果合格証遺失,則不能証明該車是否符合“舊國標”,隻能登記臨時通行標志﹔如果發票遺失,必須以制式承諾書的形式保証車輛為合法來源,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

  對既不符合“新國標”也不符合“舊國標”的在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如果合格証、發票遺失,必須以制式承諾書的形式保証車輛為合法來源,發放臨時通行標志。(合交宣 記者 陳牧)

(責編:關飛、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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