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總工會提示用人單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為由拒絕錄用

2020年03月25日07:54  來源:安徽日報
 

  近日,省總工會發布提示,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和抗疫時期有關政策的規定,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維護勞動關系和社會和諧穩定。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得以曾患傳染病為由拒絕錄用。

  據了解,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為有效防控疫情,中央和省有關部門相繼出台了延長假期、遲延復工、工傷認定等各項規定,對特殊時期勞動關系領域相關問題作出指引。全省各級工會積極響應,開展了“網上就業創業援助月”等系列活動,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穩定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勞動者有平等的就業權,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殘疾人,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除對特殊工種有特殊要求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曾患有新冠肺炎拒絕錄用。

  省總工會提示,因疫情停工和延遲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在1個工資支付周期內(一般為一個月)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准支付工資﹔超過1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根據《安徽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者在停工停產期間提供的有關勞動重新約定其工資標准,並按約定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70%支付勞動者生活費。

  與此同時,職工因疫情被隔離,應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職工因確診感染新冠肺炎,需要停止工作治療的,依法享有醫療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向勞動者支付醫療期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80%。因感染、疑似或密切接觸等不能提供勞動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以及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記者 張岳)

(責編:黃艷、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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