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生态环境消息 近期,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做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指出,调查可以通过收集现有资料、现场踏勘、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必要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是否存在、受损范围、受损程度、是否有相对明确的赔偿义务人、是否采用简易评估认定程序等问题开展。
《实施办法》提出,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为取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或者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
《实施办法》明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二)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发出磋商告知书,双方具备磋商合意;(三)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调查,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明确;(四)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或者鉴定评估专家组出具意见;(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实施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对修复的监督管理。修复项目主体应当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建立施工全过程台账,如实记录修复过程、修复资金使用情况、修复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及时向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报送。
《资金管理办法》对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谁收取、谁使用、如何监管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资金管理办法》指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由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或者按照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法院生效判决缴纳的资金。
《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主管部门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通过协商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收。
《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该事件的生态环境修复,不可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可统筹用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费用支出或其他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原则上应用于损害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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