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财政局一正县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03万元,数额巨大!5月7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003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杨某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截图
文书显示,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杨某某,2001年8月至2007年1月,任安庆市财政局经济开发处主任(副县级);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成员;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任安庆市财政局正县级干部(其间:2007年1月至2014年5月兼任安庆市融资担保公司总经理,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主持安庆市融资担保公司全面工作);2017年6月退休。
记者梳理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9月21日被安庆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12月7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2个月,2021年2月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18日经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当日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某某任安庆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正县级干部、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及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担保业务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03万元,其中人民币110.8012万元、欧元0.1万元(价值人民币1.0191万元)、购物卡148.18万元。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003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组织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积极退缴了本案的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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