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信息保护亟须上把锁

徐 海

2021年03月23日08:03  来源:安徽日报
 

  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有些商家违规安装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抓取人脸数据等被曝光。顾客进入门店后,摄像头自动抓取人脸图像并进行数据处理,得到消费者的消费数据、行动轨迹、习惯爱好等个人信息,商家据此进行精准营销。个人信息从知情被获取到不知不觉被获取,引发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担忧。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被广泛应用。日常生活中,“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刷脸”进站等屡见不鲜。但是,当人脸信息与身份、行为、位置、偏好等个人隐私相对接,人脸识别就不仅具有身份认证功能,而是成为获取个人隐私的一把钥匙。正因为人脸信息如此敏感,《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收集人脸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民法典》也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需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依据法律规定,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收集人脸信息、实现精准营销,已经对消费者隐私造成侵害。更有甚者,某些商家利欲熏心,把别人的个人信息当成商品进行买卖,为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后果更加严重。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人脸识别仍然被滥用,主要因为人脸识别的使用边界不清,监管惩戒措施也相对滞后,使不少商家明目张胆逾规越界。再者,由于没有身体接触,抓取人脸信息时,消费者没有察觉,个人隐私被侵犯毫不知情。即使发觉权益受到损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也往往陷入举证难、维权难困境,商家更加无所顾忌。

  人脸识别要“向善”发展,必须及时上把锁。应明晰相关主体权责边界,通过有效监管限制人脸识别技术野蛮生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识别目的,划分获取信息权限,比如基于公共利益的刑事侦查等行为,相关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超越个人隐私权,依法抓取人脸信息。但是,商业性的人脸识别带有明显趋利性,不属于公共用途,抓取人脸信息需取得个人或监护人同意。细化人脸信息种类,明确各种场景下的使用范围,避免信息过度采集。根据场景级别分级管理,对不同主体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从技术研发到应用,企业都扮演着重要角色。研发企业应持续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算法能力,优化数据加密技术,根据场景需要开发定制化产品,满足个人信息保护需求,为市场提供安全的人工智能产品。商家要坚守商业伦理底线,加强行业自律,尊重消费者隐私权,绝不能把技术变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牟利手段。提高产品品质,提升消费体验,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守正创新方能行稳致远。当下,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治理,强化规范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才能让技术更好地服务社会,让人们充分享受数字时代的红利。

(责编:关飞、李阔)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