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明年将不再发放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标志

2020年11月25日06:57  来源:合肥在线
 
原标题:明年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昨天上午,记者从合肥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宣传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截至今年11月22日,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170.48万辆,其中市区95.88万辆,四县一市74.6万辆。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合肥市电动自行车上牌将收费,不符合新、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公安交警全力以赴开展集中登记

据了解,合肥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自集中登记上牌以来,广大市民参与热情很高,登记上牌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今年以来,合肥市公安交警全力以赴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会同合作单位中国邮政总公司合肥分公司进一步增加后台审核力量,实现群众现场办理、即时领牌的愿望。同时,在全市50个邮政网点和6个交警业务办理网点的基础上,增加了208个流动办理点,深入住宅小区、机关单位、工厂企业流动办理,进一步方便市民。

据介绍,今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实行“免收费”政策,即不收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和临时通行标志费用,2021年1月1日后将实行收费政策。

明年将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集中登记上牌以后,是否继续发放临时通行标志?记者了解到,集中登记上牌期间,对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电动自行车牌证的在用电动自行车,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集中登记上牌以后,符合“旧国标”、“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仍可以继续上牌,但既不符合“旧国标”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将不再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明年未上牌车辆如何处罚?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起,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之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之规定,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驾驶无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九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之规定,处20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此外,关于电动(轻便)摩托车问题,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合肥市区2010年1月1日已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外地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四县一市)不得迁入市区;市区以外的摩托车不得进入市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以及其他限行区域内的道路行驶。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摩托车,适用上述“禁摩”规定。(记者 韩婷婷)

来源:合肥日报

(责编:关飞、常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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