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合肥这部条例实施 这些行为将被处罚

2020年10月01日10:16  来源:合肥在线
 

  合肥在线讯(记者 李磊 文/摄)记者9月30日下午从合肥市人大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之前备受市民关注的《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天(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合肥市首度为“文明”立法。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着眼合肥市实际,对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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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不能做?

  《条例》第二章“基本规范”将部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分为应当遵守的行为和禁止型行为,分别予以规定。

  其中,在禁止型行为中明确,不得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不得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不得在医院就医发生纠纷时,围堵医院,打骂医护人员;驾驶机动车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驾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遇行人正在通过时不得不停车让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得携带宠物,不得污染车厢环境,不得躺卧或者占用他人座位放置物品;不得猎捕、交易、运输、食用国家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野生动物……

  鼓励合法、适当的见义勇为行为

  《条例》第三章“鼓励与倡导”中明确,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牺牲、负伤致残、生活出现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有关单位应当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对于符合条件的献血者,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文化体育设施和内部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吸烟最高罚200元

  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该如何处罚呢?《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明确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了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行为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了对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行为的处罚,“驾驶巡游出租汽车拒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条例》还规定,违反条例规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责编:马玲玲、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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