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种环境违法情形可从重处罚

2020年09月01日07:19  来源:合肥在线
 
原标题:五种环境违法情形可从重处罚

8月31日,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从9月1日起,《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正式施行。

这是安徽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让“如何罚”“罚多少”等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加细化、量化,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指引和规范。

根据“裁量因子”

确定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金额

记者了解到,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条例,对于“无证排污”行为,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那么在具体处罚时,该如何确定罚款金额?

“针对一种环境违法行为,设定多个相关裁量因子,如违法持续时间、造成影响的范围、违法次数等。”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罗宏介绍说,按照环境危害程度不同,每一种裁量因子都有相应的“裁量百分值”。一般情况下,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之和×法定最高罚款金额。

比如,无证排污的裁量起点是20%,如果还存在违法持续时间长,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且多次违法等裁量因子,那么裁量百分值之和就越高,相应的罚金也越高。

罗宏介绍,裁量因子的设置主要考虑多个内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及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基准规定》对常见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全覆盖

“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不断增强,但是裁量空间过大、尺度不一等问题仍然存在。”罗宏介绍,通过规范裁量权,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长远上保障公平公正地处理处罚事务。从政府自身建设的规律看,规范行政裁量权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问题。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克服和防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

记者了解到,《基准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具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本省的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五种情况可以从重处罚

记者了解到,在《基准规定》中对于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都做了相关的规定。

哪些情况将会被从重处罚?罗宏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及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罗宏介绍,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蒋瑜香)

(责编:关飞、常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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