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 法院依法惩处

2020年08月27日08:21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近日,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从涡阳至濉溪,至石弓路段因操作不当将黄某刮倒致黄某死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涡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王某赔偿燕某等四人经济损失计109904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涡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立案执行,于2005年8月25日裁定中止执行。2018年6月12日,燕某等4人申请恢复执行,同年6月14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表示不能履行,濉溪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同8月10日,因王某拒绝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濉溪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罚款决定,但王某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查,王某有承包地6亩,2014年至2018年农合补贴2270元,2014年新建房屋两层6间。王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9年10月28日,王某亲属代王某全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苏钰惠 任晓东)

(责编:郭宇、金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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