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新《预算法》已经颁布实施5年多了,与之相配套的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正式颁布,并将于10月1日实施。新《条例》夯实了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根基,搭建了现代财政的“黄金基座”,是规范财政治理的行为准则,是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抓手,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实保障。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值此,历时6年修订的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预算管理法制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税收制度立法改革有序稳步实施,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扎实推进。
从内容看,《条例》细化和扩大了政府预算收支编制范围。新《条例》由过去只编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扩大到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一是增强预算编制完整性;二是强化预算编制规范性,取消了预算调整规定,相应细化、量化了部门预算、项目预算编制的内容,避免追加追减;三是扩大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扩大了基层政府预算自由裁量权。
《条例》提高了预算执行进度和预算完成率。一是健全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职责。清晰的职责划分,为预算执行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严格财政专户管理。《条例》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内涵和使用范围,规定开设、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三是提高时效性和执行率。《条例》规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比例,使地方政府“早知道、早预算”,避免或减少“效率低下”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注重强化和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新《条例》对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实施“开前门、堵后门”“借、用、还”统一原则制定约束条件,为防范金融风险又上了一道“保险锁”和“防火墙”。一是新增余额限额管理。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债务的余额限额内,决定发债规模、品种、期限和时点的管理方式。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可以看出,对地方政府债务“化解存量”“遏制增量”意图明显。二是实施债务分类管理。立足专款专用,对不同债务实施借、用、还“一条龙”管理。三是明确债务偿还责任。四是开展债务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条例》突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结合后疫情时代地方财政运行状况,新《条例》较好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促进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节约支出、应对当前财政收支缺口,使财政资金分配更加突出重点、提质增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突出讲求绩效原则,规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明晰绩效管理要素;制定预算支出标准,预期基本公共服务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支出标准体系必将加快形成。
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条例》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把《预算法》及《条例》规定,逐步细化为具体的操作办法,形成系统化的配套制度。同时,还要结合贯彻落实《条例》,继续深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等各项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王泽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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