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纪委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着眼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供坚强制度保障。该《办法》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查处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定。(人民网安徽频道2020.8.12)
前不久,合肥市组织了多场澄清工作,为符合澄清条件的35名党员干部,澄清正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之前,安徽滁州等地不仅为被诬告者澄清,还追究诬告陷害者的相关责任。对此,公众纷纷叫好。
对一些党员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是党员、群众的权力。但现实中,有些举报,听风就是雨,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还有一些举报,基本上是无中生有、造谣中伤,甚至还有一些所谓的检举,就是赤裸裸的打击报复、敲诈勒索。
这样的恶意诬告、陷害,扰乱了正常的监督、检举秩序,浪费了纪检监察资源,不仅对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很大的破坏作用,还污染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政治生态。
安徽省制定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工作办法,目的就是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这个工作办法,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查处程序、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定,既有较高的针对性,又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既保障了党员、群众正当行使监督权,又能够规范检举监督秩序。
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主持公道,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也体现了组织的关怀,有利于让他们消除顾虑、卸下包袱、轻装上阵,从而激发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让他们更敢于担当作为。
还要提醒一点的是,在查处诬告行为时,要正确处理举报、错告与诬告的关系,防止随意认定诬告陷害,从而保护党员、群众监督的积极性,正确处理保护党员、群众检举控告权。不能矫枉过正,损害了正常监督、举报行为的合法性、积极性。
向恶意诬告者亮剑,替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让那些想干事、敢干事的党员干部,能够摆脱干扰,全身心地去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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