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因疫情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合理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分担。(相关报道见07版)
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为抗击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给旅游业带来了巨大影响。几个月来,有的旅游企业处于半停工或停工状态,从业人员收入受到较大影响,有的甚至处于没有收入的歇业状态。鉴于此,有关部门出台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的意见,对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助力旅游业复工复产和保障旅游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提高,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大国,无论是出游人数还是旅游从业人员、景区数量,均居世界前列。可以说,旅游业对于经济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让旅游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因此,妥善解决因疫情所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旅游业负担有着重要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无论是景区还是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提供者,都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合格产品及服务的责任。如果因服务不到位或产品有瑕疵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俗而言,在整个旅游过程,旅游经营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的责任。
但是,因为疫情原因而影响旅游者人身安全或者滞留的,显然不能由旅游经营者承担全部损失或费用。一般来说,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素,而非经营者的过错。那么,如果将因疫情而产生的损失全部推给经营者的话,既加重了其责任,也有违普通民事纠纷中“谁有错,谁担责”的责任承担原则。
疫情是需要全人类共同克服的困难,是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承担的风险。面对疫情,需要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各自能力和应尽责任内提供力所能及的应对措施。如果因疫情导致人员滞留,作为旅游经营者,既然拥有游客所不具备的从业经验和协调能力,就理应为游客提供合理的安置措施,而游客则应支付增加后的费用。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并未显著增加其中一方的负担。
随着疫情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抓紧复工复产复商,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全面恢复已经成为发展的重点。在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中,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合理分担疫情造成的费用和损失,对兼顾消费者权益和旅游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跨省游按下旅游业“重启键”之后,此次三部门出台的针对性措施,显然有助于旅游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助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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