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14日)有媒体报道说,广西梧州岑溪市委针对市政法委一副书记向律师泼开水、谩骂一事回应称,经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这名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停职,接受组织审查。
根据早前媒体报道,2016年,梧州市万宝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后因业主投诉至国家信访局,岑溪市委政法委表态,必须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重新组织新的承包商入场建设,并要求双方必须在2020年7月9日达成协议。7月9日,双方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到岑溪市委政法委会议室进行协商,但协商未达成一致。当日晚因万宝公司的代理律师不同意签字,该律师遭到岑溪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泼开水、殴打、谩骂,造成该律师因前胸壁“一度烧伤”入院治疗。
对这样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一个政法委副书记如何就能发起飙来,其“飙由”何在、“飙据”何在,都甚是可疑。一个政法委副书记在政法委办公地点对律师张口就骂,伸手就打,这样的政法官员,哪里还有一点政治意识,哪里还有一点法律意识,哪里还有一点官员所应具备的品行约束,活脱一个集霸气戾气于一身的市井泼皮。对这样的政法委官员给予停职和接受组织调查的处理,再正当不过。
最近一些日子,涉律师的新闻事件屡发,其中一些广为公众关注。这些涉律师事件,说到底,都是律师权利保障问题。在不少人那里,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中,为案件被告辩护的律师常常被认为是妨碍落实法律的阻力因素,因此也将对犯罪和社会非正义义愤的一部分投射到律师身上,由此把本来是减少和防止社会非正义现象出现的最关键因素之一的律师置于不利之地,使得律师权利被蚕食侵犯时,社会公议声援不足。上述极端案例,就是不利律师权利落实的因素积累之结果。
一部法律,一个法律体系,整个法治系统,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体正义,更是为了通过个体正义而实现社会正义。为了实现正义,就要将字面上的法律落实在具体案件中,这个过程不会自动完成。而完成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法官等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司法部门,也要靠代表被告(权利)的律师来完成。没有律师参与的案件处理结果,其中一些结果也许会将法律条款的文字对号至案件情节中,也许会满足“报复”乃至“复仇”的社会心理和个人情感,但这样的结果与社会正义却不能直接划上等号。最近几年里,人们耳熟能详的冤错案件,没有一起是在律师权利得到充分落实和保障的情况下形成的。这种教训弥足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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