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保障公共文化服务

2020年07月05日08:35  来源:安徽日报
 
原标题:安徽省立法保障公共文化服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公益岗位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

  7月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为完善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等提供了法律支撑。

  近年来,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效,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在发展过程中也遭遇一些突出问题,公共文化服务区域发展不均衡、基层设施薄弱、基层队伍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随着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更高质量发展战略的推进,我省与长三角地区省市相比,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保障水平差距更为明显。制定该《条例》,对于提升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农村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较为滞后的问题,《条例》规定,整合在村(社区)的文化活动室、农家(职工)书屋、闲置学校等资源,建设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要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当设立文化公益服务岗位,负责文化服务工作。为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及留守妇女儿童较为集中的农村地区,配备必要的公共文化设施。

  为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公共文化服务,《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公共文化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在创新管理机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支持阅读空间、文化驿站等纳入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就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现有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资源,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实现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体育、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平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纳入本级信息化发展规划。(范孝东)

(责编:金蕾欣、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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