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起,非现场交通违法可异地处理

2020年06月16日09:08  来源:芜湖新闻网
 

  相信有很多驾驶人,都经历过处理异地交通违法的种种不便。现在,马上就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

  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也意味着,启用异地处理后,窗口可以处理全国任意地非现场交通违法。该规定自5月1日起,在5省试点,6月20日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

  跨省异地缴罚的内容及办理流程为:机动车驾驶人可在全国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处罚标准,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

  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代理银行营业网点与缴款人确认后收取罚款,并向缴款人出具缴款凭据。

  因行政处罚被撤销、变更或者缴款人因疏忽出现多缴款、重复缴款、错误缴款等情形,需要按规定办理退付的,缴款人向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记者 胡芳)

(责编:关飞、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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