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5月21日17:02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人民网合肥5月21日电(赵越)今日,合肥市政府召开颁布实施《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合肥市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立犬只收容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犬只收容场所应当收容走失犬只、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没收的犬只。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每户养犬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携带禁养犬进入重点管理区域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或者遗弃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编:欧恺、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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