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3月15日起正式实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源头管理,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于2月8日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发烧咳嗽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第11号),对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加强发烧咳嗽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实行发烧咳嗽药处方管理、实行购药实名登记、实行购药信息报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建立了“合肥市药店购药信息登记系统”,通过该系统,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部门、社区等相关单位可实时查询辖区内市民购药动态信息明细,及时上报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为疫情防控服务,运用数字化手段为防疫期间药械监管助力,目前合肥全市在营业零售药店已全部完成注册,共登记市民购药信息20156余条。
目前,安徽省、合肥市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疫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也作出调整。在充分了解合肥市药品零售行业经营现状的基础上,积极回应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及全市药品零售企业诉求,正式印发《通知》。
《通知》印发后,合肥全市零售药店可正常销售发烧咳嗽药品,但一些“注意事项”仍需重点关注。比如,发烧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销售,仍将按照安徽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办公室于2月8日印发的《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全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继续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各零售药店通过手机登录“合肥通”APP或“皖事通”APP,在“药店购药登记”栏目下,填写登记相关购药信息,其中,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的处方进行销售,并上传处方照片以便追溯;销售非处方药,可不用凭处方,但依然需要实名登记。(杨赛君 张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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