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狠抓疫情防控工作任务落实,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月5日,阜阳市颍东区委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颍东区司法机关将按照《通告》要求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的十种犯罪行为:
1、需要居家进行医学观察人员拒不落实隔离措施,擅自会客、外出的;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本人及密切接触者,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
3、辖区居民和暂住颍东的外来人员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十禁止”、11号通告等关于村(居)民出行管控规定的;
4、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新冠肺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5、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6、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7、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8、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物业服务单位等在政府发布隔离、封控、停业、停止活动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拒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9、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
10、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阻挠疫情防控工作的。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颍东区将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紧密联合颍东实际,充分发挥法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韩震震 陈杰杰 戚武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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