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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24年05月07日07:24 | 來源:市場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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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DB34/4808-2024)(以下簡稱《標准》),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揮發性有機物(VOCs)作為臭氧和細顆粒物的重要前體物,是大氣污染防控的關鍵一環。汽車維修行業是VOCs的主要排放源之一,伴隨汽車保有量的急劇增長以及汽車修理養護需求的日益擴大,汽車維修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控制面臨著較大挑戰。目前,我國還未針對汽車維修行業出台專門的VOCs排放標准,但已有省市專門針對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出台相應的地方標准。為推動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實施,加大汽車維修業大氣污染治理力度,安徽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據了解,《標准》適用於現有汽車維修經營者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証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適用於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汽車維修經營者排放惡臭污染物不適用本《標准》,按照相應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執行。

  《標准》主要內容有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6個部分內容,規定了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有組織排放限值、廠區內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以及汽車維修行業大氣污染物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標准》制定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標准》實施后,現有企業排污許可証規定的內容與該《標准》不一致的,應當在《標准》規定生效的時限前依法變更排污許可証﹔國家出台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涉及該《標准》未規定的項目或排放控制要求嚴於該《標准》時,應執行國家相應標准要求。(記者 徐越薔)

(責編:關飛、常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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