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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公布一批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

2024年03月13日15:17 | 來源:人民網-安徽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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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合肥3月13日電(陶偉)3月13日,人民網安徽頻道從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獲悉,為震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營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在2024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該局公布一批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非法收集消費者信息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

2023年11月17日,寧國市市場監管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寧國市美得麗睡眠體驗中心未經消費者同意,非法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經查,當事人收銀工作台存放載有姓名、物業類型、樓幢房號、聯系方式等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紙質資料共計128張4017條。當事人通過撥打電話、添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銷床墊,並對推銷情況作了相應的文字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寧國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和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 養生館虛假宣傳銷售產品被罰款6萬元

2023年9月11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黃山市屯溪區蘭馨養生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館人員正在向現場20余人介紹竹葉黃酮壓片糖果,宣傳該糖果能夠提高免疫力。執法人員在當事人使用的電腦和手機中提取到相關課件,課件中存在對普通商品宣傳藥用功效的內容。當事人承認使用這些課件在其經營場所內對顧客和下游經銷商開展宣傳工作。

經查,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是對經營的保健食品功能宣傳超出了批准或備案的保健功能,並使用醫療用語進行宣傳﹔二是宣稱其銷售的普通食品、化妝品具有保健功能和藥用功能﹔三是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醫療器械的宣傳。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三 預付卡銷售后拒絕退費被罰5000元

2023年4月27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店堂告示下方顯著位置標注有“會員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字樣。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會員卡為預付費會員卡。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據悉,經營預付式消費的商家以“一經售出,概不退換”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費申請,系惡意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和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四 百貨店購進45箱“清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被罰1.5萬元

2023年10月10日,阜陽市颍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案件線索,依法對丁某某百貨商店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清揚”洗發露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共購進45箱“清揚”洗發露,經聯合利華(中國)有限公司鑒定,系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貨值金額1.44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颍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五 網店“刷單炒信”被舉報罰款1萬元

2022年2月20日,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亳州寶媽育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涉嫌通過某平台內店鋪“雅因樂母嬰旗艦店”虛構交易數據刷單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故意通過虛構商品交易數量進行宣傳,刷單產品共計10個品規,涉案金額16.57萬元,實際獲利4.73萬元。當事人在某平台內店鋪銷售商品虛構商品交易數量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以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亳州市利辛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六 侵犯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涉嫌構成犯罪

2023年12月20日,懷寧縣市場監管局聯合宿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宿鬆縣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從事糕點生產作業,並在現場發現有標識為“懷寧貢糕”的糕點245箱,大包裝箱740個,中型包裝盒2.38萬個,小型包裝盒33.6萬個,包裝標簽均標有“制造商:懷寧縣華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許可証號:SC12434082205747、產地:安徽省懷寧縣”等字樣。

經查,當事人未向懷寧縣市場監管局提出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而擅自委托生產含有“懷寧貢糕”標識的糕點,累計涉案金額45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涉嫌構成犯罪,該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案件七 美發店發布虛假廣告被罰1.02萬元

2023年9月14日,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鏡湖區顏沐美發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店二樓生活美容區的“沐顏國際美容項目”推介表中含有醫療用語的宣傳內容。

經查,當事人許可經營范圍為理發服務及生活美容服務,未取得醫療資質,其在經營期間,利用微信在朋友圈中多次發布“乳腺疏通”“告別腿寒”等醫療用語廣告和《公務員筆試第一名,因為長痘痘不合格》《女人不漂亮,因為對自己太摳》等給消費者造成容貌焦慮的文章來推銷其美容項目。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七項、第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八 生產銷售系列白酒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涉嫌構成犯罪

2023年10月25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徐某生產銷售的系列白酒涉嫌侵犯安徽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經調查,徐某生產銷售侵權假冒商品涉及舒城、颍上等多地區。2024年1月9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機關在蚌埠、山東冠縣等地同時展開聯合行動。

目前,已查獲涉及多個知名品牌的侵權白酒2000余件,各類標簽標識3萬余份,搗毀制售假窩點8處、打碼機等制售假設備10余台,涉案金額300余萬元。目前,公安機關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件九 銷售不合格煙花爆竹被沒收違法所得、不合格產品並罰款

2023年10月7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顯示盛宏花炮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爆竹精品大地紅不符合GB 10631-2013《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標准要求。執法人員立即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依法查封同批次的7187挂不合格產品,涉案貨值金額4.39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不合格產品、罰款4.3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十 偽造食品標簽、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被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

2023年9月21日,池州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線索,稱當事人經營的“月伴堂麻餅”經監督抽檢,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糕點、面包》要求,且當事人經營的“春意滿®茶餅”“春意滿®福緣餅”等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遂立案調查。

經現場核查,當事人上述涉案食品標簽共計22851張。進一步調查發現,上述部分涉案食品標注的受委托方安慶市某公司的食品生產許可証已於2022年3月19日到期,且未延續。當事人自2023年4月起從外地食品企業採購僅有內包裝但無標簽的糕點食品,在池州市貴池區自行再包裝或加貼標簽、噴印生產日期,標簽標注當事人為委托方,安慶市某公司為生產方,同時標注安慶市某公司的生產許可証編號、地址等信息。已查明標注虛假內容及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糕點食品貨值金額3.2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池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239.1元、罰款7.95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某作出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關飛、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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