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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减负的“及时雨”

安徽省应急管理宣传教育中心 丁斌
2022年08月24日16:55 | 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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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村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依靠。两办的这个通知对推动基层减负常态化,规范村级组织工作职责来说,可谓下了一场“及时雨”!

这个通知最大的现实意义在于,以党内高规格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村级组织工作职责,为村级组织减负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依据。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做到依法管党、依法行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包括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加强村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实行村民自治,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由此可见,村级组织的服务对象是村民群众,组织方式是村民自治,工作目的是提供服务。任何人、任何时候偏离了这个特定的对象、方式和目的,无疑就是偏离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上必然增加村级组织的负担。

村级组织在国家现代化治理体系中处于最末端,恰如遍布全身的“毛细血管”。通则不痛、痛则不通;毛细血管压力大、负担重、甚至被堵塞了,机体的功能就受到影响。同理,村级组织如果承担了法定职责之外的社会管理职责,面对实际困难,在上级评级考核奖惩的重压下,往往剑走边锋,用形式主义来对付官僚主义,甚至以损害群众利益来实现上级不合理的要求,受损的是群众利益,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虽然基层减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依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态度不认真,落实不得力;甚至在一些地方、部门形式主义依然花样翻新、大行其道。如向基层“甩锅”,把自身法定的职责打着“放管服”的幌子,下放给下级部门、下属单位、社会组织,一放了之的问题尤为突出。

最后要提醒的是,虽然明确了村级组织不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不代表面对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村级组织可以置身事外。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可见,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是违法的。这一条规定与基层减负无关。

(责编:关飞、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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