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安徽这一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7月11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明确各级政府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推行标准化屠宰,做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体系,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进行投资建设,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和建设提供咨询服务。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变更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种猪和晚腌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应当为生猪屠宰检疫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辅助设施设备,落实瘦肉精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自检制度;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遵守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片猪肉,应当在生猪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以种猪和晚阉猪为原料的片猪肉不得用于加工包括分割鲜、冻猪瘦肉在内的分部位分割猪肉。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屠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为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
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运载工具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生猪应当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车辆;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车辆,并符合保证生猪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并如实记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生猪产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生猪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此外,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线上培训管理,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推广应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
《安徽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已在省司法厅官网公布,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8月10日止。公众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记者 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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